利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
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利政规〔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1〕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二章第四条第(十二)项内容修改为“市司法局:负责房屋征收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委托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办理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法治宣传工作”。
二、《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二章第四条第(十三)项内容修改为“市档案馆:指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提交的档案资料按要求及时归档”。
三、《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二章第四条增加第(十四)项,其内容为“湖北利川振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利川经济开发区及城东新区内已征收土地、苗木的接收和合理利用工作”。
四、《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二章第四条增加第(十五)项,其内容为“利川市靓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除利川经济开发区及城东新区以外的已征收土地、苗木的接收和合理利用工作”。
五、《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六条第(七)项内容修改为“属国家项目资金投入的设施,包括沟、坎、路、渠等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已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的不重复补偿。自筹资金投入部分按投入量评估补偿”。
六、《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八条内容修改为“土地征收奖励。对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按约定出席现场指界、面积确认签字、领取土地补偿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土地、及时搬迁范围内坟墓等附着物的,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的5%予以奖励。对被征收人收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知规定时间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七、《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九条内容修改为“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直达被征收人账户”。
八、《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住房安置补偿标准。约定房屋补偿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有面积按照1:1的比例进行测算”。
九、《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项内容修改为“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宅基地价值+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价值按照房屋所属区域的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倍进行计算,即宅基地价值=宅基地面积×3.0×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鼓励诚实守信行为,被征收人在收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栋为单位给予10万元货币奖励;在收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后至30日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栋为单位给予5万元货币奖励;对收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一、《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选择高层安置的,无房户可申请按3000元/m2购买一套最接近人均30m2最低住房标准的户型,原则上选房面积不能超过最低住房标准20m2,20m2(含本数)以内的按3000元/m2购买;超过20m2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十二、《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项中“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还建的安置房面积进行计算,低于100m2的按500元/月计算,100m2以上(含本数),按5元/月/平方米计算。过渡期限以签订合同时间到安置房交房时间(或通知交房时间)延长3个月计算”修改为“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还建的安置房面积进行计算,低于100m2的按500元/月计算,100m2以上(含本数),按5元/月/m2计算。过渡期限以搬迁时间到安置房交房时间(或通知交房时间)延长6个月计算”。
十三、《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项中“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计算,低于100m2的按500元/月计算,100m2以上(含本数),按5元/月/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修改为“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计算,低于100m2的按500元/月计算,100m2以上(含本数),按5元/月/m2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月。一次性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四、《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征收人(包括出租人)租金损失、经营者停业损失补偿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不具备评估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路上门面房屋:利用被征收房屋进行经营的,按经营房屋面积以每月120元/m2标准补偿;已建成的城市支路上门面房屋:利用被征收房屋进行经营的,按经营房屋面积以每月80元/m2标准补偿。(2)其他情况最高执行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经营建筑面积计算,门面房屋每月50元/m2,仓储或办公用房每月40元/m2,厂房或场地每月20元/m2。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只测算房屋第一层的建筑面积,门面进深≤15米的据实计算,门面进深>15米的按15米计算”。
十五、《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直达被征收人账户”。
十六、删除《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十七、《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六章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六章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其内容不变。
本通知未调整内容按原文件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