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蕲政办发〔202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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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蕲春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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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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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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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村级举债行为,积极化解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蕲春县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方案》《蕲春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兴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农村税费改革前借款垫交的“三提留五统筹”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款。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新增债务,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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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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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村级财务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第五条 ;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四议”即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执行“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严禁村级组织举债配套项目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和经费筹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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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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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原因,明确债务偿还责任,落实到责任人。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第八条 ;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压实各方责任,通过压减一定比例预算支出,安排预算资金化解,清理盘活资产、资源积极偿还债务,通过与债权人平等协商、优化债务结构、拉长债务期限等方式,妥善化解存量债务。

第九条 ;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和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十条 ;各类偿债资金按照规定,应当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第十一条 ;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县、乡、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应建立债务管理档案。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交债务手续。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责任考核,逐年度制定还债计划,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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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增债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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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需要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下达项目时有关部门或者乡镇应当严格审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资金。对于经济贫困的村,应压缩建设规模,提高政策补助标准,力争不增加村级负债。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执行“五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三)不准举债垫交税费;

(四)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者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五)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因重大公共安全、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等特殊用途确需借债,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需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申请报告,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新建设经营性项目单次举债超过上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两倍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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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立债务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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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逐村确定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现阶段可以按照“上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两倍”的标准设立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对上年度末债务余额达到或者超过警戒线的村级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严禁其继续举债。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实行一年一定。

第六章 ;实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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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具体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切实承担起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和项目绩效管理责任,并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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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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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村级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偿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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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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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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