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恩州科规〔2022〕3号
各县市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恩施州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恩施州科技局
2022年10月18日
恩施州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总体要求,按照《恩施州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州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加快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进一步规范恩施州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示范基地以企业为主、高校院所参与、产学研协同建设,必须组建稳定、高效、互信的产学研合作队伍,集成成套化、标准化的技术,力求最大程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充分发挥州县(市)共建作用,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在全州布局50个创新示范基地,力争覆盖全州茶、烟、菜、药、果、畜、粮、蜂八大主导产业。加强对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通过基地建设,集成国家、省、州、县(市)在政策、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全面推动创新示范基地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创新示范基地所属产业必须是当地政府重点支持、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的产业,且具有很好的成长性、有望发展成较大规模的产业。
2.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应为州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且创新示范基地承建主体为单个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创新示范基地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应具有一定的创新示范规模、相应的试验示范条件和培训场地,并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规划。
4.创新示范基地应根据目标任务的要求和持续发展的需要,结合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选派,组建一支水平较高、稳定性较强的产学研技术创新团队。
5.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管理规范,对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有较强的带动性,已初步形成有利于新技术示范的渠道和模式。
6.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提供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所必要的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二)重点建设方向
1.种养带动型。对总量大、分布面广的粮油、畜禽、蔬菜等大宗农业板块,选择种养面积大、在当地农业产值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县(市)布点建设;对区域优势明显的茶叶、中药材、鲜果、中蜂、烟草等特色产业,在充分尊重地方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源禀赋、比较优势、产业规模及成长性等因素,择优布点建设。种养带动型科创基地应从创新团队、组织模式和机制入手,构建从“技术研发”、“集成组装”、“示范应用”到“科技服务”的完整链条。
2.加工示范型。在主导产业突出的重点村和“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一批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主导的农业产业集聚区。强化企业产品开发和工艺创新力度,加快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标准、产品标准和工艺流程,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能力。
3.农旅融合型。对农业旅游资源优势明显,农旅融合效果突出的区域,择优布点建设一批农旅融合型创新示范基地。构建以农为基、农旅融合的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基地,培育生态游、乡村游、观光游、休闲游、农业体验游等农旅融合产业,加快产业开发、科技示范和主题创新,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和企业综合竞争力。
4.城乡结合型。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建设一批城乡互补、特色鲜明的创新示范基地。支持具备核心技术的农业高科技企业,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田间展示、智慧农业技术研发与示范、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等推广应用,打造农业发展新的经济增长极。
第五条 创新示范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州科技局根据产业发展布局和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要求,发布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和“申报书”格式,填报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经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行文推荐、县(市)政府同意,报送州科技局。
(三)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受理后,由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
(四)州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初步意见,经州科技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恩施州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运作,坚持州、县(市)两级共建、分工负责的原则,即州科技局和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各创新示范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 州科技局是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创新示范基地进行宏观指导,合理布局全州创新示范基地。
(二)组织开展创新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绩效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和终止撤销等工作。
(三)通过优化基地建设环境、支持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交流活动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第八条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创新示范基地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创新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指导基地完善申报材料。督促基地做好绩效考核、成果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通过推进科技产业合作、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配套支持基地建设。
(三)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创新示范基地的职责主要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创新示范基地政策规定,接受州科技局和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基地内部规章制度。
(二)聚焦产业关键技术,按照专业化、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凝炼近、中期创新示范任务和目标,制订规划和计划。聚焦企业产学研融合,根据前期合作和目标任务的需要,组建由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地人才相结合的稳定创新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集成示范。聚焦创新技术辐射推广,充分利用产业化组织体系,高校院所充分结合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等工作,共同建立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成套化、标准化技术辐射推广。
(三)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评估,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支持
第十条经过认定的创新示范基地正式进入州级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运行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州科技局按年度组织开展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核工作,每年由创新示范基地上报绩效考核报告相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州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评定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条件和省、州级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对创新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认定: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或创新示范基地依托主体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创新示范基地管理规定的。
(四)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认定或依托主体被依法终止等。
(六)其他存在不宜继续作为创新示范基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因存在第十二条(一)(二)(三)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创新示范基地,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对因存在第十二条(四)(五)(六)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创新示范基地,5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