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财资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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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市财政局制定了《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1日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四条 市直单位资产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直单位应当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资产登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效衔接制度。

第六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湖北省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具体管理。在权属登记变更之前,仍由原权属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单位资产使用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市直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直单位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市直单位资产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资产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在资产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在湖北省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调整更新;

(三)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的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批)和报备;

(四)对本部门资产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五)接受市财政局对本部门资产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直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资产使用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在资产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在湖北省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调整更新;

(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单位资产使用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资产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资产自用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并注明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财务部门应当同时根据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严禁在财务处理中不对资产进行确认,防止出现账外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许可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日常盘点制度,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对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归还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资产领用应当建立内部审批制度。使用人员离职时,领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市直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依法可以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担保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资产(资源)等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科学论证和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资产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资产对外投资拟创办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六)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七)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批)或备案;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单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外投资单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外投资单项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将与合作方签订的对外投资合同、协议等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资产内控机制,定期分析、报告对外投资效益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考核。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第五章 出租与出借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依法将可以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资产),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后,以出租方式交予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有偿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直单位资产出租,应当在集中决策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一)《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通过湖北省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申请打印);

(二)资产出租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用途及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公告、租金支付方式等;

(三)单位同意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五)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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