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城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宜政发〔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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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宜城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指 导 意 见

(宜政发〔2022〕6号)

鄢城街道办事处、龙头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原则。坚持各级党组织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引领美好生活共同缔造,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居民主体原则。“是否增设电梯”“怎么增设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原则,充分征求居民意见,推进居民、市场、政府多方出资,建立健全可持续性资金筹措机制,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三)坚持监管并举原则。切实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全过程监管,抓好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督和验收等环节,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建立增设电梯日常长效管理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坚持阳光透明原则。增设电梯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公开公示,全程阳光透明。

二、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纳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范围:

(一)既有住宅应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5层及5层以上(不含地下室)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

三、实施条件

(一)小区自治组织架构建设到位。小区已组建党的基层组织或有划分的党小组,并正常开展工作;小区已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已推选庭院长、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单元长。由党小组长、庭院长、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单元长负责组织居民就增设电梯相关事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二)增设电梯征询意见法定比例。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一楼为车库,加装电梯影响车库使用的,应征得车库业主书面同意。

既有住宅或所在用地属于单位产权须经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书面同意。

四、实施主体

本单元(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2名业主代表(或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以下统称为实施主体)代为承担上述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组织协调申请,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积极组织协调,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本单元(栋)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具体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财政补助资金。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2022、2023年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市财政按每部8万元标准予以补贴;2024年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按每部6万元标准予以补贴;2025年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按每部5万元标准予以补贴;2025年以后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不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增设电梯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资金来源。

六、实施程序

(一)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申请,由实施主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然后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资规、市场监管、城管、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签订协议。本单元(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确定对电梯使用进行管理的责任人,即电梯的使用单位(未确定的,本单元(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为电梯使用单位);

2.增设电梯工程(包括电梯采购、检测)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

3.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筹集和分摊方案。

(三)规划方案编制。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襄阳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连廊尺寸的技术规定》及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临城市主干道等城市重要节点的加装电梯工程,规划方案应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四)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行一个部门受理,多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进行。实施主体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等资料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市场监管、城管、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及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增设电梯涉及管线移位及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相关管线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市住建局及相关管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解决问题。

(五)规划方案公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意见等内容,由实施主体负责公示。公示应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小区主要出入口、增设电梯的本栋住宅和本单元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进行,方便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晓,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实施主体可以和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实施主体或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加装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房产物业纠纷调解室或原房改售房产权单位提出调解申请。上述部门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可以邀请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参加。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经规划方案审查和公示可以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资质的专业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七)施工许可及验收。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工程监理,并到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加强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和安全监管。施工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在满足实施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物业小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电梯企业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八)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七、管理维护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增设的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实施主体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八、产权界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免交增设面积引起的容积率增加部分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电网企业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增设电梯新增面积以单元为单位计算容积率,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若符合不动产变更登记条件的,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增加面积,增加面积部分免缴房屋维修资金、物业费。

增设电梯业主相关不动产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遇房屋征收,增设电梯的补偿款为工程总造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剩余部分,并按照增设电梯时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负责召集联席会,推进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及规划方案联合审查。

市资规局:出具增设电梯规划选址意见,在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及规划方案联合审查中提出专业意见。

城管、市场监管、应急、消防:在增设电梯可行性分析及规划方案联合审查中提出专业意见。

上述部门应当坚持简化便民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发挥属地情况熟悉优势,积极做好宣传和纠纷调解工作。

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政策宣传及收集实施主体相关申报资料,负责将收集的申报资料上报住建局。

十、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相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监管及上报职责,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对违反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超出用地范围建设,涉及非法占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对未按施工图施工建设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对加装过程中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施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阻挠、破坏已取得审查同意文件的施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住建、资规、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对指导意见实施之前已经开始加装电梯工程或已实施完毕的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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