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8
收藏
详情

巴政办发〔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东县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29日

巴东县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3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合理确定。

三、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允许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44平方米。

(二)租金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时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其他人员按90%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三)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进行核算,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

四、房源供给

切实增加有效供给,根据住房需求,对接市场资源,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优先选择在中心城区、重点片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租赁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力求区域“职住平衡”。

(一)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二)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三)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四)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六)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七)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上述第(一)至(五)项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首次购买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第(六)至(八)项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五、政策支持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二)支持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租赁期限及经营业绩考核可适当放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后,结合市场供需、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争取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支持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程序申请新增专项债券。

(四)加强金融支持。建立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服务。

(五)降低税费负担。加强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房面积确定。

六、组织实施

(一)摸排住房需求。8月31日前,摸排保障对象住房情况,基本掌握住房保障需求。

(二)组建实施主体。8月31日前,成立巴东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主体,落实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房源筹集、房源分配等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政策承接落地。

(三)制定具体方案。9月5日前,由巴东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四)积极筹集房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房源,确定项目清单,力争在9月15日前完成首批房源筹集。

(五)推进房源分配。围绕保障民生、稳定市场、化解风险、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公平有序推进试点项目落地,房源筹集一批、分配一批,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首批房源分配。

七、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巴东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东县办事处、人行巴东县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巴东监管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简化审批流程。一是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办理,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实行各方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二是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联合审查后,报经县住建局计划性审查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三是通过项目认定书,按规定落实土地、税费优惠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各类主体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