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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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2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十堰工业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张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22 年 6 月 25 日第十届区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5 日

  

  

  

  

  

张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172 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 施意见》(鄂发[2017]4 号)、《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21]4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张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以及产业发展性项目。国有资金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用国有实物性资产置换的建设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采用 PPP 等模式的建设资金;

  

(六)其它应当属于国有资金或视同为国有资金的。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除依法依规不实行招标的项目外,一律公开进行。招标活动接受市直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项目,主要采用资本注入,可以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进行引导。政府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区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划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区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核准、投资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的调度考核。

  

(二)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对工程类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信息化额度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结(决)算评审。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和投资绩效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开展复核审计。

  

(四)区住建(人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文旅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五)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法招标采购、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计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建设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各行业部门和属地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提出项目

  

储备计划,经过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区

  

发改部门每年11月份以前编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请区政府审查通过后,下达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区政府审定,纳入年度计划。政府投资计划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招投标重要依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未经区政府审批不允许建设。凡列入区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区级职能部门审批、监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对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区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区发改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区政府审议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从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报送区发改部门审批。区发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从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报送区发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节能审查意见;

  

(四)专家组评审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定

  

要求,区发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其中,方案设计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方案设计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按程序审定。

  

第十二条  符合《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并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 400 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条款。

  

(一)区发改部门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

  

(二)乡镇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简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有关审批文件事后报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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