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政办发〔2022〕2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山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0日
竹山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竹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资金统一纳入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的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重点项目,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专利申请地、商标注册地、著作权登记地在竹山县且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办机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或中小学)、机关团体和公民。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拨付工作。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或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县审计局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章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资助
第六条 设立“竹山县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实施主体在保证自筹资金的基础上,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并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予以经费支持。主要是用于支持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专利和关键技术专利研发、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创作、动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新技术研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的创新研发。
第三章 专利项目资助
第七条 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专利权属清晰无纠纷。
(二)设立专利布局项目,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设立企业专利池运营项目。即一般项目一次性给予6万元资助,企业须完成专利申报40件以上;较大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须完成专利申报60件以上;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企业须完成专利申报100件以上。
(三)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四)设立企业专利成果转化资助项目。对企业当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并成功转化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件;对企业发明专利成功转化并运用6年(含6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后5年的维护资金5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促进奖资助
第八条 专利奖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资助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资助 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5万元、3万元。
(四)当年申报湖北省知识产权“五大工程”(即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工程、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实施荆楚品牌培育工程、实施荆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资助。
(五)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六)获得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建设经费。
(七)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企业发生较大被侵权行为需要维权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维权公益性援助,援助费用由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负担。
(八)支持科研院所、技术中心(实验室)、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竹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技术创新服务,对当年开展专利评议、专利导航以及知识产权技术咨询(培训)的项目,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给予 3万—10万元的经费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专利成果在竹企业转化,销售额达到 200万元以上,经评审确认销售与专利成果具有直接相关性的,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申报促进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奖申报表。
(二)奖励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条 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对获得版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0.1万元/件给予资助。
(二)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0.1万元/件给予资助。
(三)对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1万元/件给予资助。
第五章 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每件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给予每件1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集体商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注册的农产品商标并首次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和每件一次性0.1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成功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件奖励。
(五)对在市级以上地理标志大会(品牌培育创新大赛)中获得优秀奖以上等次的分别给予获得金奖3万元、银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的奖励。
(六)对当年入选《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的商标,一次性给予3万元/件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资助申报表》。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文件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融资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贴息机制。在企业偿还贷款和利息后一次性核拨,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年审核办理一次。贴息比例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或企业进账凭证。
4.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 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对象应当自知识产权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未提交资助申请的,视为放弃。知识产权“五大工程”应在结题六个月内申请资助,逾期视为弃权。购买的专利、商标等不得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 1月、7月两次集中审核,审核时要求资助对象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印证原件、复印件,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公示。经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将在今日竹山网、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同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也将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资助对象限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拨付。资助对象应自公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开户银行账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自接到收据、银行账号等完整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资金”编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助的,将全额追回已资助的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请政府知识产权资助,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要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对在资料审核、资金拨付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项目可对应申报多项政策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其中一项,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已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