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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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 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推 动《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 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 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落细落地,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要素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1.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支撑。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衔接“三区三线”最新划定成果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依据。2022年底前,在符合“三区三线”最新划定成果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统筹预支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的方式保障项目落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及时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2.强化村庄规划成果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庄规 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且不突破乡镇国土空 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将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国 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农田整理、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乡村振兴项目纳入村庄规划,按程序报批、报备后,作为乡村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的依据。对暂时无法准确定位的公厕、污水处理池、垃圾储运站等直接服务乡村建设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零星分散的乡村旅游康养项目、咸宁市乡村旅游“万千百”工程项目,以及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可预留5%的规模,通过“列清单”方式纳入村庄规划。对于已纳入“清单”的项目,视作符合规划,可按照批次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建立规划年度项目库。充分对接“十四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十四五”专项规划,完善项目选址,将符合规划和过渡期政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 目纳入项目库,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纳 入储备库。国土空间规划年度项目库建成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土地报批工作的落地保障。

二、 强化用地指标统筹保障

4.全力保障“新增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用地报批时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核销)计划。对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城镇分批次用地项目,由省级全额保障项目用地计划。

5.补充使用“增存挂钩”指标。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可配置增减挂钩指标,也可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当季指标不足的,支持各地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先行预支。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申请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

6.灵活落实“耕地占补”指标。2023年3月底前,国家级重大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市局将从补充耕地储备中扣减指 标。各县(市、区)的重大项目涉及占用耕地且无法落实占补平 衡的,可按程序申请市级、省级统筹或向省自然资源厅先行预支 “耕地占补”指标。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非耕地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为非耕地的,该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各县(市、区)在市域内转让、交易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

三、 优化项目用地选址预审

7.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合并核发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 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 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3)露天煤矿接续用地;(4)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8.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积极配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提前介入,参与方案议定、更改。 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切实评价 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 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 提出建设性意见,坚持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9.简化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但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 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时相比,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 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查;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

四、简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10.完善批前工作流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农 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现场查 验,属于合法申报的,允许迅速组卷报批;属于违法用地的,责 令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结案完毕后,方可组 卷上报。对占用耕地面积小于35公顷同时达到用地总面积40%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踏勘意见。

11.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 国家重大项目中,通过自 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在经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准(核准)、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后,桥 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 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 由省自然资源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申请规模不得 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12.分期分段办理转征手续。 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 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分段报批用地。

13.落实耕地占补和基本农田补划。 建设项目尽量少占或不 占耕地,并通过占补平衡、提质改造、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 垦、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途径,积极补充新增耕地。确实无法避免占用耕地的,耕地占比超过40%的,需对占用的不可避免性和唯一性进行论证。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无法补足的,可通过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或申请调剂市域或省域内进行补划。

14.落实临时用地政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五、持续优化土地供应

15.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 全市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统一完成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 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防洪影响等区域性统一评价 成果8评合一,落实“3+X”出让指标体系,逐步提升容积率2.0 占比,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探索“带方案”出让,实现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达到100%。

16.简化重大基础设项目供地程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 础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

六、推进用地审批制度改革

17.推进“多测合一”改革。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 测合一 ”要求,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16个测量事项全部纳入“多测合一 ”范畴,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18.推进工程项目审批改革。加快并联审批,实现工程项目 审批事项“一窗、一网”申请、办结。探索推进“六证同发”、 “先证后审”等改革措施。进一步缩减办结时限,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等单个事项办结时限全部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

19.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 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互联网+”, 落实“交房即发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进度、权利限制状态查询,电子不动产权证书及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缴费、缴税、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高频 事项线上办理。深化“不动产登记一 网通办”改革,建立住建、 水务、电力、燃气等部门业务联动机制,构建“交易+纳税+登记”网办“高速路”,纳税缴费实现全程网办。

20.建立重点项目用地服务机制。结合“解难题、稳增长、 促发展”帮扶企业活动,健全自然资源服务“店小二”长效机制, 落实重点项目对口联系和包保责任,制定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开 展常态化进企业、到项目服务,宣传用地政策、协调解决用地问 题。开展建设用地组卷时限压缩和报件质量提升计划,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提升用地报件组织效率和质量,确保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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