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民政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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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恩施州民政规〔2022〕1号

各县市民政局: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民政局

2022年9月1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总则。为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1〕5号)相关规定,有效推进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试点工作,规范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行为,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和精准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条件。非本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州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中:长期居住在本州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

非本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州的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享受我州规定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医疗待遇的)、高龄失能(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且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材料。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同在户籍地申请低保一样,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其中,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身份证件,申请人免提交。

第五条  申请及受理。符合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申请条件且在当前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民,向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居民,应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向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的,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申请对象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居住时间以及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其中,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居住时间可通过查看申请对象的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水电气发票、就学等相关资料予以确定。

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与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多维度调查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和经济状况相关信息,确保低保对象认定精准。

(一)调查州内非本乡镇(街道)户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时,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函,商请协助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状况。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配合,并在完成调查后及时复函。

(二)调查非本州户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时,需要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配合调查的,应将所掌握的申请对象家庭状况、授权委托核对等材料报县市民政部门。县市民政部门向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发函,商请协助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状况。

(三)当前居住地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的公函寄出之日起15日内没有收到调查结果复函,经通过电话等联系仍未回复意见的,视为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同时,在其个人档案材料中进行备注。

第七条  审核确认。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对象当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及重新调查结束或者民主评议无异议的,7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同意纳入低保的,参照本州低保标准明确低保金。

第八条  发放低保金。从同意纳入保障之日的次月起,由当前居住地县市民政部门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九条  动态管理。

(一)定期核查。当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的走访核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主动核查其居住地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信息复核,掌握非本辖区内户籍低保对象的居住、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

(二)动态调整。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定期核查掌握的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对超过3个月回州外原户籍地居住的或联系不上的非本辖区户籍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记录后暂停发放其低保金。因联系不上退出低保保障的对象,在取得联系后应重新提出低保申请,退出期间的低保金不予补发。

第十条  政策衔接。当前居住地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医保、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实行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的身份互认,根据需要给予专项救助。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对在当前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提出低保申请的对象按政策给予临时救助,将在当前居住地享受低保的对象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畴,对享受低保后因就医、就学等导致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工作衔接。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属地发生变化的,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变化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享受低保对象的保障工作。属地变化后,其低保金发放、低保信息登记由变化后的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不得在未充分沟通并确认属地变化事宜的情况下,擅自停发享受对象的低保金。不同县市间低保对象属地变化的,需要重新向变化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变化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从快、从简为其办理低保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

(一)建立台账。建立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信息台账由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工作人员填写,登记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的户籍地址、审核确认时间、困难事由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

(二)信息录入。在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城市低保子系统中,居住地享受低保对象的家庭住址与户籍地址在家庭信息中分别填写,其家庭住址填写当前居住地详细地址,并在家庭成员信息中“本地户籍”模块选择“否”。农村低保子系统中暂无户籍地址栏,只需在“本地户籍”模块选择“否”。

(三)档案管理。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妥善保管本地调查记录、协助调查函及调查结果复函等资料,并作为申请对象的电子档案扫描录入到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纸质资料归集到对象个人的救助档案中,实行一人一档,统一保管。归档的救助档案应字迹清晰、文件整洁、原件留存、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并与上传到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居住地审核确认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互推诿的现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恩施州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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