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残联发〔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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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残联:

根据《湖北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鄂残联办发〔2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残联党组同意,制定了《咸宁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31日

咸宁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湖北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鄂残联办发〔2022〕8号)、《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扶持,促进形成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帮助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自主创业残疾人、残疾人技术能手。

第三条项目通过适当额度资金补助的形式,对安排或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机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个体、残疾人技术能手进行扶持。

第四条 项目通过逐级申报,由市残联负责审核确定(市级)年度扶持对象,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项目机构(个人)安排或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特别突出,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产生特殊困难,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毕业三年内创业等情况优先纳入扶持范围。国家级、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非遗培训基地(工匠工作室)按规定直接纳入扶持范围。

第六条 项目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残疾人增收致富。

第七条 各县(市、区)残联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本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内容、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安排或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机构可申报“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扶持项目。

申报对象:咸宁市内由残疾人创办(独资或控股)或由非残疾人创办,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经营业绩好,已帮扶带动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就业创业的企业、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种养殖基地。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企业类机构资产总额应达到150万元以上(其中盲人按摩机构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或种植养殖加工基地资产总额应达到50万元以上。

2.达到规定安残助残就业指标数。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类机构直接安排残疾员工不低于10人。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或种养殖基地安排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帮扶协议。非残疾人创办机构安排或辐射带动残疾人数应高于残疾人创办基地残疾人数的20%。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按2人计算。

3.保障残疾员工享有相关优惠待遇。企业类机构应与残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申报个人扶持项目。

申报对象:咸宁市户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扶持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零就业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创业者,从事残疾人辅助性、支持性就业者、经营升级转型资金短缺者优先。电子商务创业者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残疾人技术能手可申报个人扶持项目。

申报对象:咸宁市户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

扶持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获得相关技术职称或相关荣誉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者优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市残联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工作,县(市、区)残联负责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机构和个人分别填报各项目审批表(附件1、3、5),县(市、区)残联分别填报各项目申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2、4、6)。

机构类申报材料包括:法人登记机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实施计划、基地发展事迹材料、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复印件)、扶持残疾人名单(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需提供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联络方式)、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基地业绩报表等。

个人类申报材料包括:自主创业和技术能手的相关佐证资料(包括残疾人证、个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申报对象经营场所照片、相关行业技术能力证书等)。

第十三条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市残联汇总报送申报材料。市残联将申报对象考察和项目督导工作纳入年度调研活动安排,随机实地查看考察台账(附件7、8、9),10月底前组织评估审核形成拟扶持对象。11月前底市残联党组会研究确定扶持对象及资金额度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12月底前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基地类扶持项目确定后,须签订项目执行责任书(附件10)、项目执行承诺书(附件11)。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同时申报自主创业残疾人、技术能手扶持项目。

第四章 项目扶持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扶持补贴标准:

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申报成功的基地按每个5-8万元标准扶持。

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刚开办的按照每人3000-5000元标准扶持(其中新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照每个5000元标准扶持),新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按照每个10000元标准扶持。

残疾人技术能手,申报成功的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扶持。

第十五条 基地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心理咨询等服务;购置生产资料,设备设施维护及残疾人生产劳动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在基地就业或务工的残疾人工资或劳务报酬等。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必须保证项目资金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必须督促项目资金安全运行,专项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做到账目清楚,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者,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市残联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监管,建立专门档案。各级残联都要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掌握和沟通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残联每年12月底前向市残联报送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并依据项目标准(附件12)报送项目考核情况进报告。市残联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中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资金违规用的一律收回资金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扶持对象原则上不重复申报。特殊情形下需要连续扶持的,严格按照申报原则和程序确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

咸宁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申报表

单位:万元/人

基地名称

基地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场地

经营面积

资产总额

年产值

从业人员数

残疾人

员工总数

残疾职工

月人均收入

是否与残疾人签订

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帮扶带动残疾人(户)

法人代表

性别

联系电话

残疾人证号

(身份证号)

基地创立时间

申报理由

(另附页)

县(市、区)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咸宁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单位

县市区

基地名称

创立

时间

法人代表

资产总额

年产值

从业人员

辐射带动残疾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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