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政办发〔2022〕22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公安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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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资本要素与知识产权有效融合,推动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增强“纸变钱”能力,助推经济发展,根据《荆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出质,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指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知识产权出质作为反担保间接获得贷款。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公安县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促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
第二章 ; 质押融资的条件、流程及用途
第五条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时,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一并质押。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权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
(一)出质人为非国家法定部门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七条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流程:
(一)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与银行前期沟通协调;
(二)银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可以质押贷款;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银行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知识产权出质人(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及授信额度;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并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签署担保合同或者保险合同;
(六)在知识产权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七)银行根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发放贷款;
(八)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补贴。
第八条 ; 企业和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签订相应合同后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权登记变更手续。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条 ;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十一条 ; ;当事人提交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银保监机构等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借贷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凭证等资料递交至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三章 ; 贷款补贴及申请流程 ;
第十五条 ;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企业可享受地方政府财政贴息贴费补助,贴息贴费标准为企业支付利息、担保费及保险费总额的50%,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上述贴息贴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分担,县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费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 企业申报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的质押融资贴息贴费申请;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
(五)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款进账单、担保费/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六)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本年度审计报告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 对申报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不予发放补贴资金。企业就同一贷款利息或担保费、保险费已获得各级政府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贴息贴费补贴项目。
第十八条 ; 贴息贴费资金在企业结清贷款本息后一次性核发,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县知识产权部门受理审查企业贴息贴费申请,经人民银行公安支行、银保监组核实后,由财政局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
第四章 ; 风险保障
;第十九条 ; 建立公安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保障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企业通过向第三方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或者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实现,有效降低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银企双方带来的隐患风险。
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设商标、专利质押融资贷款保证保险等多款知识产权类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县支行、公安银保监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 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资金的,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补贴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补贴申请。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形追回补贴资金。 ;
第五章 ;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县内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市场主体,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提供信息参考;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 人民银行公安县支行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负责组织按月监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情况,保障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费补助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
第六章 ; 附 ; 则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人行公安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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