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松政办发〔2022〕12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松滋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4日
松滋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二) ;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二、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 ;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 ;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总体要求
(一) ;禁止养殖区
1. ;人口集中区域。城镇规划区,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2.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未划定一、二级保护区的村级饮用水源点500米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3. ;重要水质功能区。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湖泊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4. ;其他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5. ;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 ;限制养殖区
1. ;人口集中区域。按照人口集中区域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2.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中的准保护区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3. ;重要水质功能区。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湖泊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非饮用水源的水库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4. ;其他生态功能区。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5. ;交通要道。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用地,平原地区外侧外延10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山区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已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参照已建、在建标准执行。
6. ;工业功能区。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7. ;其他区域。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 ;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划定为适宜养殖区。
(四) ;其他
本方案所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羊≥100只(年出栏)。
四、管理要求
(一) ;禁养区禁止建设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限期进行关停或转迁。
(二) ;限养区按照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适度规模养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 ;适养区按照区域承载能力适度发展规模养殖。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动物防疫、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及乡镇控制性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 ;各乡镇(街道)是畜禽养殖管理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协助做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限期关停转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行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发改、水利湖泊等有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畜禽项目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其他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对畜禽养殖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畜禽养殖划分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松滋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具体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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