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襄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襄城农字〔2022〕6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襄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襄城区农业农村局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
2022年7月27日
襄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为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推进襄城畜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襄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一、区域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襄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本方案确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适用于襄城区境内的规模化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二、区域划分类型
根据全区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的基础上,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注:畜禽粪污、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外,其余畜禽养殖场(户)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1.襄城区城市建成区(古城办事处、真武山办事处、檀溪办事处、庞公办事处、隆中办事处全域及余家湖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卧龙镇、欧庙镇、尹集乡中心集镇区域)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等边界外延500米内区域;区级以上风景区、森林公园、文保单位规划区等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界外延500米内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在本区域内划定并报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禁养区域。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以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为准。
汉江襄城段干流岸线两侧外各2000米范围内及干流洲滩;纳入断面考核的汉江支流岸线两侧各1000米内(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禁止新建、扩建养殖场,已有的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报区政府同意,限期关停转迁。
1.襄城区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 1000米范围的区域;区级以上风景区、森林公园、文保单位规划区等已划定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内区域。
2.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边界外延1000米内区域。
3.境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边界外延1000米内区域。
4.产业园及产业集聚区规划控制区域边界外延1000米内区域。
5.水库、河道型、湖泊、地下水和其他类型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全部区域;未划分准保护区的,以一、二级保护区划定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内的区域。
境内汉江沿岸禁养区外延1000米;迴龙河水库、渭水水库、千弓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校核洪水位外延200米内的陆域;迴龙河、肖家河、襄水河、渭水河、狮子岩河、泥咀河、柳林桥河、沈家洲河、赵畈河两岸外延200米内区域。
6.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饲养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划定为畜禽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对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实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若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绿色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确定养殖区域,做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统计,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城分局、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供电公司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禁养区及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户限期关闭、搬迁,做好其他区域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治理,以及对养殖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畜禽养殖规划进行审批,监督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现有养殖场进行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整治监管,对无法整治达标的养殖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关停、转迁。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和风景名胜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区直部门等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对限养区、适养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改造,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保障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