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民政函〔2022〕1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探索建立居家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各地,请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湖北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3日
湖北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鄂办发〔2021〕73号),探索建立居家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推进家庭养老工作,现就全省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通过对老年人家庭环境的适老化改造,依托专业照护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及时了解响应老年人居家服务需求,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远程监测等养老服务,将老年人家庭打造成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
二、试点范围
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采取(县)市民政部门自愿申报,市州民政部门推荐,全省确定26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地区(见附件1)。试点周期2022年-2023年。每个试点地区建设不少于100张家庭养老床位(神农架林区40张),到2023年底,试点地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500张以上。已纳入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试点城市按国家试点要求实施。
三、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对象主要为具有当地户籍且在当地长期居住的75周岁(含)以上失能老年人,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的机构应为专业照护机构,由试点地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遴选确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两年以上运营经验的养老机构或设置10张以上24小时护理床位的中心辐射式、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2.有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能达到15分钟服务响应和服务可及要求。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3.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试点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试点地区民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确定2-3家服务机构,下达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计划。
(三)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应达到以下标准和要求:
1.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
2.安装紧急呼叫和门磁等感知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养老服务平台和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的15分钟内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情况处置。
3.能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实现不少于1项的预警提示功能。
(四)服务项目。能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基本服务清单见附件4)。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服务信息在信息平台有详细记录。
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和意外险。
家庭养老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载入服务协议中,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申请。
(二)评估。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上门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居住环境进行评估。
(三)签订合同。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及家属商定改造项目和照护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合同(首次签订合同不低于6个月)。
(四)改造和安装。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改造,安装相应设施设备,与所在县(市、区)养老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纳入平台监管。
(五)跟踪服务。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根据照护计划组建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六)验收认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满1个月后,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合同、建设投入清单、服务数据信息清单等材料,由民政部门组织街道、社区等共同入户验收认定。验收通过后,由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所在区养老服务平台。
(七)变更及终止。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协议,由服务机构收回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用于其他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五、补贴政策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由服务机构出资建设、经县(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可申请建设补贴,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佐证的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予以补贴;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补贴。建设补贴不得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重复享受。由老年人家庭出资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不予补贴。
(二)运营补贴。经县(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其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服务期限达到六个月以上,服务机构可申请享受养老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运营补贴不得与当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重复享受。
(三)资金来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由试点地区民政部门从省级拨付的养老服务体系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彩票公益金中予以补助或地方福彩公益金和财政预算资金中支付。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可直接支付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该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床位试点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试点地区要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验收。市州民政部门要适时对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试点地区应安排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经费,用于评估、检查验收、平台监管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策支持,提高奖补标准,进一步加大家庭照护床位扶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试点地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建设标准、设置流程和扶持政策,积极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化的家庭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请各市州民政局于7月30日前将试点县(市、区)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报省厅养老服务处。
联系人:姜帆,027-50657017;邮箱:19241092@qq.com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地区名单
2.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表
3.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适老化改造设施设备指导清单
4.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
5.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协议(参考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