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政规〔2022〕7号)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3日
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铜绿山古铜矿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优化区。
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优化区的界线按照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规定确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优化区的界限标志,由大冶市人民政府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
第三条大冶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遗址的保护、利用、建设、管理和科普教育等工作,大冶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遗址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村农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等管理部门及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及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优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对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并将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村(居)民公约。
第四条管委会是遗址的使用保护管理单位。管委会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盗、防风化、防御雷电灾害等工作;
(二)对遗址本体进行日常监测、维护,建立保护记录档案;(三)展示遗址和利用藏品,举办展览,开展科普教育;
(四)对遗址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破坏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采取在遗址地设立保护标志、说明牌和防护设施等保护措施,防止遗址文物及其他文化遗存损毁和丢失;
(六)根据《保护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并逐步落实。确需变更方案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七)依法依规加强保护区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遗址保护的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涉及重大投入的项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专项列支。
第六条《保护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大冶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遗址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减少对遗址的干预,确保遗址安全。
第八条遗址出土和埋藏的文物、古人类活动遗存、地质沉积、古采掘冶炼遗存和古环境信息载体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与遗址发现、发掘和保护有关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应当保留,并按照规定核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九条遗址保护范围根据遗址地的文物价值、性质、保存现状等,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十条在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考古发掘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确需进行必要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依法按程序审批,并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保证遗址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新建、改建房屋在符合村庄整体规划以及不危及、损害遗址的前提下,按程序审批建造;
第十二条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一)移动、拆除、毁损、破坏保护标志;
(二)非法发掘和买卖古人类活动遗存、地质沉积、古采掘冶炼遗存和古环境信息载体;
(三)攀爬、毁损遗址文物地点本体;
(四)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
(五)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六)采矿、开窑、挖山、盗伐林木、取土、毁林、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七)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八)违反《保护规划》规定,私自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第十三条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遗址地点设立保护标志、内容说明牌;
(二)种植绿化植物的地点和类别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禁止在遗址地点和堆积处任意种植树木;
(三)实施遗址抢救和维护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四)严格控制与考古发掘无关的挖掘活动,必须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五)禁止从事有损遗址保护、地形地貌和环境氛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对遗址地点本体和附着地应当定期进行地质调查和分析,按照《保护规划》的规定实施基础性保护措施、工程性保护措施、植物性保护措施、科技性保护措施和考古发掘控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优化区内的原有建设用地应当加强生态景观建设和建筑设施的安全防护,不得设置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笫十六条管委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遗址有安全隐患时,要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并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避免危及遗址安全。
第十七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优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体量、色彩、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破坏遗址风貌。
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管委会和市文化和旅游局,管委会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优化区内禁止开展对遗址及其环境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新建产生污染的工矿企业。
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优化区内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应当加强监测,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规定逐步迁出。
第十九条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优化区内进行绿化活动,应当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进行,并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下进行采矿等生产、工程活动,必须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报批。
第二十条对遗址控制范围内进行整治和保护,应当遵循维护本体自然形态和地质稳定的原则,保持整体地质稳定,并达到《保护规划》规定的地质标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遗址的义务,对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制止、举报破坏遗址文物地点本体及其环境的行为或者对遗址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未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笫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和危及、损害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遗址及环境风貌损毁、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大冶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