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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梦县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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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云梦县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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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22年6月2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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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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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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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废)水的生产企业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提供污(废)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工业聚集区(县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产业园区、城北工业园区)内企业工业污(废)水以及其他排放污水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县工业聚集区以外的工业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隔蒲潭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在符合特许经营协议前提下,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隔蒲潭镇政府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进行考核,按期核定并由县财政局拨付,年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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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污水纳管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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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排污单位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申请接纳污水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申请;
(二)提供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排污单位内部雨、污水管网资料;
(四)与污水处理单位签订的进水协议(协议必须明确接纳水质、水量、双方责任等)。
第七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水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行业排水相关规范、规定,必须符合纳管标准,且不得损害污水处理单位相应的污水收纳设施。
第八条若排污单位的产品性质、种类、生产工艺发生明显变化,致使所排放污水水质、水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污水处理单位,并按第六条规定执行申报手续后,方可继续排放污水。
第九条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规定标准。
第十条禁止向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隔蒲潭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和污水处理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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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污水排放量和浓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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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纳管排污口(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能设置一个纳管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浓度由污水处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监测,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污(废)水排放量根据排污企业用水量按月计算。污水处理量通过安装在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的流量计确定。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每年按照单位分类,对污染物因子、浓度等信息进行公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隔蒲潭镇政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明确执行差别化收费的企业名单和执行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单位受理污水处理申请后,必须及时接纳处理排污单位的污(废)水,并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后排放。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须服从污水处理单位为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而进行的运转时间、水量等调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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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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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及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隔蒲潭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工业污水处理费按月计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隔蒲潭镇政府负责征收所属企业污水处理费,统一向缴款单位开具《云梦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款单位凭该通知单到县内相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相关代收银行向缴款单位出具财政部监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八条排污企业应当在接到缴费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专户缴纳污水处理费,并将缴纳回执反馈到污水处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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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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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排污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设置)水量、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建设规范化的监测站房和流量计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单位自行对各自所属污水处理设施及管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能正常运行。排污企业负责自厂内至污水主管网收纳点之间出水压力管及设施的巡查维护,污水处理单位负责收集池阀门及后续设备设施的巡查维护,其余部分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或企业负责,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污水处理单位停机检修、减产可能影响排污单位正常排放时,污水处理单位须提前15日通知排污企业,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备案。如遇突发性应急事件而影响污水处理单位运行及排污企业排放污水的,应立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备案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隔蒲潭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乡镇,并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单位须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全面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县发改局应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科学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依据;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
第二十四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缴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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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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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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