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州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州政办〔2022〕13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相关单位:
; ; ; ;《黄州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5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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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和《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州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州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持续深化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允许企业“一照多址”,着力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方便企业扩大规模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已经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在黄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只需进行备案登记。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审慎监管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地)的地址或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地)信息中注明“一照多址”字样,具体地址信息可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获取。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登记方式
符合“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
(三)登记条件
申请办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不属于《黄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清单》范畴。
2.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在黄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黄州区登记机关登记及监督管辖的;由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但企业住所、备案经营场所属于黄州区登记机关监督管辖的。
3.在备案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四)撤销备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撤销“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1.已经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拟办理企业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经营场所不属黄州区登记机关监督管辖的;
3.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撤销所有“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五)材料规范
1.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如需涉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3)企业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4)首次申请“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一照多址”《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如需涉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收回核发《企业经营场所备案告知书》原件(附件3)
(4)申请撤销全部“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登记流程
1.企业应向其所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核发《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备案。核发《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上应载明企业增设或撤销的经营场所地址。
3.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备案信息录入“湖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4.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事项标注“一照多址”增设或撤销标注。
(七)监管职责
1.各类市场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5.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2年3月—5月)
研究制定黄州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确定适用市场主体类型,统一具体改革业务标准,确定试点业务改革承接工作要求。
(二)实施阶段(2022年5月—9月)
试点组织探索实施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登记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改革试点探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改进工作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业务问题,进一步完善“一照多址”改革实施范围和内容。
(三)验收提升阶段(2022年9月—10月)
梳理总结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形成验收总结报告,报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黄州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推进黄州区“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二)加大培训力度。登记机关要围绕“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软件操作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为“一照多址”改革试点提供技术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