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2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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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2〕5号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江陵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13日    

江陵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陵县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县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管理区、江北监狱需储备的土地,分别由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江北监狱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按要求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县城区规划区国有未利用的土地;

(六)县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七)因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规划选址范围中含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

第十条  收购储备土地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申请储备。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以收购储备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土地,由申请单位按程序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拟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权属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现场踏勘。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屋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拟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实地测量和明确规划红线。

(四)价格测算。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屋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对储备土地补偿费用进行测算评估,测算评估价格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

(五)方案拟定。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财政局审核意见结果,并征询被收储单位意见,商定收储相关事宜后,拟定土地收购方案。

(六)方案报批。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审通过后,报县政府行文批准。

(七)签订收储合同。储备中心依据县政府批准文件与被收储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储补偿款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八)交付土地。根据收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被收储单位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九)支付土地补偿款。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向被收储单位支付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涉及荆州市同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封闭运行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依据县政府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由荆州市同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被收储单位支付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

(十)权属变更。储备中心与被收储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和县财政局支付补偿费相关凭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并办理储备土地的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土地入库。储备中心负责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及前期必要的土地整理费用核算,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形成净地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置换条件及范围,测算评估补偿费用,报县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并办理相关置换手续。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补偿价格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

(三)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县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给予补偿的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五)储备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

第四章  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除的,储备中心委托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也可委托被收储单位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应当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墙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建设条件。

第十五条  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自行管护由储备中心负责;委托管护由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负责。因自行管护和委托管护所产生的管护费用纳入储备地块项目成本。

第十六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未供应前,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储备中心可以经租赁价格评估后将储备地块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或者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他建设都需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纳入县政府年度预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收购成本资金按照“一事一请”的方式,由县财政局保障。涉及荆州市同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封闭运行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储备资金,由荆州市同振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保障。县财政局参与认定收购成本。土地收储出让后,县财政局负责拨付土地出让金的5%划入储备中心财务专户,滚存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开支。

(一)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管护费用。包括储备土地“五通一平”、修建围墙、管护等相关费用。

(三)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宗地测量、权属调查、地价评估、土地登记等支出。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取得的出租、临时利用、残值变卖等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化监管。储备中心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后,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擅自占用或处分储备土地的,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施土地收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江陵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办发〔2007〕33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国家、省制定的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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