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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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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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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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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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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深入总结去年以来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验基础上,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严格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做到注册审批、监管信息双向推送率达到100%。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不断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湖北省清分版)》目录,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荆门市清分版)》(附件2),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上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自主开展经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 不再逐一列出)
(二)全面实施涉企经营许可分类管理。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事项,按照《荆门市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附件1)进行改革,其中,对于事权在中央和省层级的事项,对应市级主管(承接)部门要对上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对于事权在市级层面的事项,对应市级主管(承接)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改革工作;对于事权在县级层面的事项,对应市级主管(承接)部门要指导督办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直接取消审批(68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问题。
2.审批改为备案(16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有关审批部门要推行网上备案方式,备案即准入;需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
3.实行告知承诺(40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399项)。通过推动依法下放权限、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延长许可期限、取消限量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积极回应企业关切,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依托全国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数据共享,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商业活动等场景推广企业电子亮证亮照,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实现各部门对电子证照互信互认。(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审批服务质量。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要加快“互联网 政务服务”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应用力度,提高数据归集质量,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最多跑一次”,探索实施“智能审批”“全市通办”“跨省通办”,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与本地区、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作对比梳理,明确对应关系,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认真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要求,实现数据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落实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 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荆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按程序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中央和省级层面设定事项逐项认领,明确与我市实际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行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改革工作负总责,要紧盯重点环节,编制事项清单,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出台本地工作落实方案。 ;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等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加强改革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四)加强督办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办统计“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单位涉企信息的下载情况,同时,各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县(市、区)对口部门涉企信息下载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下载信息不及时的地方和单位及时通报约谈;对改革推进不力、进度不快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荆门市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国——荆门市清分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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