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安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
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火连畈茶场、红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红安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7日
红安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小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发挥各乡镇(场、处)、社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质效,节约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具体为各乡镇(场、处)、社区自筹建设项目资金及政府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程项目是指由各乡镇(场、处)、社区主导实施的包括不限于城市主次干道的综合治理、背街小巷和小区治理、见缝插绿、停车场(点)、雨污排水管网等非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单项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小型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程项目以及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是指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外、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采购及服务。其他在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额度内的小微工程项目,按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条 ;小微工程项目应遵循依法依规、民主决策、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分指挥部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将选举产生的成员签字模印报所在乡镇纪委、财政所备案。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小微工程项目中的监督作用。
第七条 ;各乡镇(场、处)、社区必须成立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在乡镇(场、处)的乡镇(场、处)长、社区的主任担任,其成员由乡镇(场、处)党委政府、村委会、村镇管理所、派出所、司法所等人员组成,一般为5—9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所在乡镇(场、处)、社区、村小微工程项目从规划、发包、建设、验收、资金结算等过程的监督和协调,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对小微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决算、资金结算等实行常态化监管。
第八条 ;小微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的选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单项工程建设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程项目。
(一)各乡镇(场、处)、社区自筹资金按照《红安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工作方案》要求,资金落实到位后,先由乡镇(场、处)、社区根据本地发展需要,制定项目初步实施方案,按照“两议两公开”的原则提请乡镇(场、处)、社区代表大会决议,会议决议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由乡镇(场、处)党委会、社区村委会留档备查。对决议未通过的项目或自筹资金无着落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对决议通过的小微工程项目,在乡镇(场、处)党委会、社区村委会和村镇管理所的共同参与下编制预算书,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前,各乡镇(场、处)、社区要认真做好项目纸质、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册档案。
(三)根据项目预算书,由乡镇(场、处)党委会、社区村委会向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在乡镇(场、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承建方。乡镇(场、处)党委会、社区村委会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书,合同书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工期、监督管理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同签订的见证方。同时,乡镇(场、处)党委会、社区村委会要做好项目决策及建设相关内容的公开、公示工作。
(四)对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指挥部工作专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乡镇(场、处)村镇管理所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并形成相关台账资料,以此作为竣工验收和资金结算的依据。
(五)根据小微工程项目资金性质,在项目竣工阶段进行验收。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指挥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一家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根据工程进度,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指挥部工作专班会同乡镇(场、处)、社区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工程量进行核实签字,形成工程验收记录,最终形成工程造价决算报告。以上所有资料,乡镇(场、处)党委会、社区村委会都要留档备查。
第十条 ;乡镇(场、处)、社区集体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管理,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建设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小微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属县级报账制的,遵从报账制规定。
(一)乡镇(场、处)、社区须向所在乡镇(场、处)、社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提供村民代表大会签字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书,乡镇(场、处)党委会、社区村委会与项目承建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指挥部工作专班、乡镇(场、处)、社区项目负责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参与的竣工验收交付单,工程“一点三照”图片,经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工程税票、项目结算书等资料,并报乡镇(场、处)分管领导审批。
(二)乡镇(场、处)、社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须对乡镇(场、处)、社区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按照《红安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工作方案》确定的奖补办法,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无误的资料,将争取到位的奖补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直达社区、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的承建单位银行账户。
(三)乡镇(场、处)、社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以资金拨付凭证和项目决算书,作为所在村集体资产、资源建立台账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按照小微工程项目职责分工,全程落实乡镇(场、处)、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
(一)发生以下责任的,乡镇(场、处)、社区为责任主体。
1.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
2.在项目申报阶段,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建设项目的;
3.在项目决策阶段,搞形象、政绩工程的,与项目承建方相互串通、扰乱谈判秩序的;
4.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的;
5.在项目验收阶段,虚报工程量、弄虚作假的;
6.不按规定将相关资料留档备查的;
7.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村集体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的;
8.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9.其他情形。
(二)发生以下责任的,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村镇管理所、村务监督委员会为责任主体。
1.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小微工程项目从项目决策、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职责,造成乡镇(场、处)、社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失误或资金流失的;
2.与村集体、项目承建方相互串通,谋取私利的。
(三)发生以下责任的,项目承建方为责任主体。
1.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2.不按合同履约导致工程不能如期交付,影响社会稳定的;
3.相互串通、恶意谈判取得工程承建资格的。
(四)发生以下责任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为责任主体。
1.无故刁蛮、拖延支付村级工程款的;
2.在办理业务时,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
第十三条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腐 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对损害集体利益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处)、社区、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对日常监管、检查的情况进行归纳汇总,总结经验做法、督促问题整改。要注重提示和反映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中出现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为完善有关政策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级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由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指挥部负责解释,县“五城同创”暨“城管会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