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枝府办发〔2022〕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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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枝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枝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工作要求,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全面改善,根据《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

  (一)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时间和征收标准

  (一)从方案正式印发次月起全面开征。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市发改局最新收费文件执行。

  (三)对困难群众因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超过原收费标

  准的费用,每半年由征收主体审核后全额返还。

  三、征收主体和代征单位

  城市供水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局牵头并作为征收主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各镇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征收主体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由金润源水务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委托金润源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二)各镇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各镇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湖泊局负责自备水源取水量的核定,各镇(街道)、枝江经济开发区、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征收。

  (四)姚家港化工园区由港清水务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委托港清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四、征收计量方式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单位,已安装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由市水利湖泊局负责自备水源取水量核定;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由市水利湖泊局督促限期安装,期间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住建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五、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流程

  (一)计征量现场核定。按取水量计征的自备水源单位每月5日前由市水利湖泊局将取水量盖章报送至市住建局。按排水量计征的自备水源单位每月5日前由市住建局与自备水源单位现场核定排水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征收前审核。每季度10日前市水利湖泊局、枝江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市住建局对原始单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公示每季度使用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量。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市住建局在公示期满5日内,开具《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向自备水源单位送达,同时抄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自备水源单位应在接到《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10日内,持《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到银行将污水处理费缴纳至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专用票据。

  六、部门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一)市发改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二)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及牵头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三)市水利湖泊局负责监督落实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计量表安装工作,并提供准确计量数据。

  (四)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各园区企业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企业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管力度,确保各企业污水达标排放,依法打击超标排放行为。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校核自备水源单位计量设施,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应向市水利湖泊局提交计量设施异常运行处理建议。

  (六)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情况的执行和监管。

  (七)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每年经审查核定的困难群众的详细名单。

  (八)枝江经济开发区负责各园区自备水源征收工作的统筹协调。

  (九)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及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七、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及使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的全部款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网维护。代征单位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逐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免或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管,不得挪作它用。由市住建局每年对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拟定支出计划,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八、推行工业污水排放差别化征收

  根据工业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等指标,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的原则,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九、有关责任

  (一)排水(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

  (一)各污水排放单位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镇地下管网的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在市住建局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超过排放水质标准的,应当自建预处理设施,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市政管网。

  (二)加强自备水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对破坏、浪费、污染和违法开发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防止偷采偷排,切实保护好地下水资源。

  (三)本方案自正式印发次月起实施。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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