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22〕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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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房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0日    

房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福建泉州“3·7”、山西襄汾“8·29”、江苏苏州“7·12”、湖南长沙“4·29”等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根据省市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动态清零”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导向,以C级、D级危房、自建房和违建房整治为重点,采取维修加固、拆迁安置和违法治理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全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2年8月中旬,力争用100天时间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排查,科学制定整改措施,从严从快分类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022年5月1日至5月20日)。

1.排查范围: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既有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2022年4月30日前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之内。

2.重点排查:对原已排查鉴定为C级、D级危房且未整治到位的房屋、具有明显感官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自建房、违建房、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房屋、临时性房屋,各乡镇要在扎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7个台账: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附件2)及汇总台账(附件3)、1998年以前建造房屋台账(附件4)、疑似危房台账(附件5)、自建房违建台账(附件6)、自建房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类台账(附件7)、临时建筑台账(附件8)。

(二)分类处理、重点整治(2022年5月20日至7月10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明确危房治理责任主体,边排查、边整改,分类处理、重点整治、动态清零。

1.对已鉴定为D级危房尚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法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一律依法阻隔封贴、一律实施依法拆除。对唯一住房的可利用安置房、中转房过渡安置;对一户多基的房屋,限期依法拆除;对村集体、国有土地及单位危房,由产权单位自行搬离,自行拆除。对于鉴定为C级危房的,可先进行安全警示和挂牌保护,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修缮。

2.对于排查的疑似危房,各乡镇、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对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建立完善的危险房屋台账。经排查为疑似危房的建筑房屋,要及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并及时将鉴定检测结果汇总上报至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及时进行分类处置。

3.对于自建房中存在擅自违建、违法改扩建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自建房改变用途,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一律不得出租和从事商业经营,并按照C级、D级危房的处置方式解危处理。对农村危房,采取农户自查、乡镇排查、县抽查,实施动态监测、动态清零。

4.严格控制临时用房的审批,严格监管临时用房的使用,对擅自建设临时用房或审批期满继续使用临时用房的,坚决依法拆除。

(三)建章立制、长效管理(2022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1.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县政府督查”核查的常态化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健全完善日常管理制度。

2.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配齐配强专门人员,建立完善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确保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3.坚持乡镇属地管理责任、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结合乡村振兴、统筹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统筹制定整治计划,建立整治台账,有序推动整治工作。

4.建立“两违”治理长效机制,重点查处无手续建房,擅自改扩建建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自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拆除,加快清理存量,坚决遏止增量。

三、工作职责

(一)落实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开展地毯式排查,对发现的疑似危房,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明确整治措施;对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负责督促责任人落实整治资金,制定整治方案,及时进行整治;在完成整治前,应督促采取相应的临时避险措施。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制定的隐患处置“一房一方案”进行备案审核,建立完善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限期整改,并实行销号管理。负责辖区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负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对房屋安全隐患积极主动整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落实房屋安全排查整治部门监管责任。

县住建局(房地产保障中心)负责全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县城管执法局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

其他相关县直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对管辖行业开展房屋安全地毯式排查、建立台账。其中: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机构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科经局负责规上企业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县交通局负责车站、码头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文旅局负责民宿、体育场馆、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宾馆、旅馆、KTV、足浴、网吧等特种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商务服务中心负责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等所涉及经营场所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县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县国资局负责国有资产类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同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含所属单位、改制单位)机关用房、房改房、已售商品房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下沉单位负责所包联小区的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房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与房屋(物业管理服务)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合署办公。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抽调,组建工作专班。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区域、本系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周密动员部署、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广泛宣传城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要求,增强广大群众对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群众自我防范意识,筑牢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群众基础。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重点对自建房、自建房中改变用途用作经营、违法改扩建、人员密集场所、失修失养房屋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排查,分类建立台账;整治过程中按照“分类处置、先急后缓”的原则,先行整治鉴定为D级的危房,确保不出现房屋安全事故。

(四)强化督查检查。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乡镇于5月20日前报送附件2—附件8(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PDF扫描件和Excel版同步报送),每月中旬报送整治进展情况,8月1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联系人:石超;电话:0719—3250670;邮箱:280726130@qq.com)。

附件:1.房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表

      3.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

      4.全县城乡房屋建筑调查统计表(199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5.全县城乡房屋建筑调查统计表(疑似危险房屋)

      6.全县城乡房屋建筑调查统计表(违建建筑类)

      7.全县城乡房屋建筑调查统计表(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类)

      8.全县城乡房屋建筑调查统计表(临时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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