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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京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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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京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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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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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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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人员、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并负责统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全市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 ;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本单位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机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以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公职律师、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六条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市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鼓励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公务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为本单位涉法事务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外聘法律顾问。
第七条 ;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崇法治,依法处理法律事务,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二)坚持服务大局,积极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
(三)坚持专业、客观、公正;
(四)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八条 ;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为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政府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
(四)审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法律服务,提示履约责任及法律风险,接受委托出具律师函;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
(六)根据工作需要对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七)代理行政复议、诉讼、执行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代理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九)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
(四)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 ;法律顾问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合法性负责。外聘法律顾问通过聘任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发挥作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应当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 ;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时要求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 ;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文件的适法性。
第十三条 ; ;法律顾问在代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参加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时,应注意维护政府形象,保护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信赖利益,既要尊重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也要尊重无充分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依法尽职代理案件,依法合理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 ;法律顾问为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根据委托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审慎的法律意见,作为政府评估法律风险、作出决策的重要参考。如相关事项涉及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应指出其法律风险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及签约前的法律事务,由招商引资单位和市招商服务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招商服务中心和招商引资单位应共同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尽职调查、研究、评估、论证,招商引资单位法律顾问负责出具法律意见,市招商服务中心及其法律顾问有不同意见的,应书面指出并提出解决路径。招商引资合同的履约法律事务,由项目跟踪服务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确保依约实现政府合同目的。
第十五条 ;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参考法律顾问提出的专业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 ;市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审定的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重大招商引资合同、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涉法事项,事前应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在报市政府审定时将该法律意见一并报送。提交市司法局审查上述事项时,应一并提交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市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审定的管理决策事项存在法律意见分歧的,报送单位应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并组织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和相关单位做好充分论证,形成明确意见;经过协调仍存在分歧的,报送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报送,拟定2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意见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建议及理由。
第十七条 ;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各单位应积极推动建立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机制,多元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八条 ;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均纳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协调管理。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各单位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协调相关单位,邀请其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讨论,充分发挥相关领域法律顾问团队作用。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 ;外聘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各单位均应至少聘请1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本单位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各单位可根据开展专项工作需要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包括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行政执法、诉讼案件代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专门事项。
第二十条 ; ;市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相关法学专家或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
外聘法律顾问的,应遵守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