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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财产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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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改革和创新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荆门市市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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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财政局 ; ; ; ; ; ; ; ; ; ; ;荆门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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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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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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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创新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应用研发等研究资金。
(二)知识创新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揭榜挂帅制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资金。
(三)科技惠企(人)政策奖励补助、双创战略团队等奖补资金。
(四)科技特派员补助、市校合作专项活动、科技专员、科技顾问、科技专项活动、创新创业大赛活动等资金。
(五)各类创建工作专项资金。
(六)科技事业运转类专项资金。
(七)其他用于科技创新工作资金。
第四条 ; ;专项资金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明确责权、突出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组织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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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稳定支持三类。其中,前资助项目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发布项目指南,项目单位公开竞争立项,市级财政预算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市级财政按政策奖补或立项支持的科研项目。稳定支持项目是指由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用于科技创新及相关工作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一)(二)项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七条 ;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材料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据实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测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八条 ;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2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60%;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4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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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 ;按照《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产业需求和年度重点工作,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对第三条(一)(二)所列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任务书,专项资金预算作为合同或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第三条(三)(四)(五)(六)(七)所列资金,市科技局负责按照年度预算安排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均应注重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