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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汉川市新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汉川政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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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养殖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加强孝感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孝感政发〔2017〕9号)精神,依法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汉川市新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实施范围为汉川市新城区,是指汈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原民乐片区、马口镇、城隍镇、沉湖镇、刘家隔镇金鼓城片区、马鞍乡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主体职责 ;
设立汉川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承担,征收办设在市住建局(附件1)。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汈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马口镇、城隍镇、沉湖镇、刘家隔镇、马鞍乡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人力、物力和社会力量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三、实施程序 ;
(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对符合《条例》《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汈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马口镇、城隍镇、沉湖镇、刘家隔镇、马鞍乡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房屋征收申请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拟定征收范围,并提交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审查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1.核定征收范围;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并就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合法、临时建筑是否超过批准期限作出认定;
4.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预评估;
5.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征收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应当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用地性质、房地产转让和抵押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订立补偿协议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征收补偿决定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并组织房屋征收、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司法等部门及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四、房屋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由征收办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纳入补偿范围;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五、房屋评估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的具体流程由征收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孝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资金管理 ;
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落实,征收项目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台账,同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补偿标准 ;
汉川市新城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附件2)。
八、其他事项
1.汉川市新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流程由征收办另行制定。 ;
2.不在新城区范围内的其他乡镇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参照此通知执行。
此通知解释权归汉川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截止时间2026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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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汉川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
单位工作职责
2.汉川市新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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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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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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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及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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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汉川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主任。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住建局、市信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市税务局、汉江国投、开发区、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汈东街道办事处、马口镇、城隍镇、沉湖镇、刘家隔镇、马鞍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成员。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下设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
市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如下:
市住建局、征收办:负责汉川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日常工作;承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政策措施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审核等工作;负责征收项目新建工程的施工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与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计划相衔接等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信访维稳等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出具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意见、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收费标准的核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征收范围内搬迁户子女就近入学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征收过程中的社会治安、户籍管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征收项目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
行认定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征收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及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负责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房屋征收后权证依法注销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征收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情况进行制止和清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拆除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征收范围内工商企业变更、注销等工作。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负责征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征收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汉江国投:负责按市政府批准的融资方案进行项目融资等工作。
开发区、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汈东街道办事处、马口镇、城隍镇、沉湖镇、刘家隔镇、马鞍乡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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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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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新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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