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枝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枝江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以及《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18号令)、《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宜昌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宜市民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和医疗服务优惠。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大致相当,保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
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下拨医疗补助资金和接收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中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其他优抚对象定额门诊医疗补助;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的适当补助。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特殊人群医疗统筹,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宜昌市市直及城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第八条其他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缴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身份,纳入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资助。
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七级残疾军人900元,八级残疾军人750元,九级残疾军人600元,十级残疾军人450元,在乡复员军人600元,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4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300元。每年1月份发放。
第十条其他优抚对象中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和工作单位无力支付的,由个人或单位申请,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其标准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照70%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50%的比例补助,补助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其补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在优抚对象出院时依托医保结算系统进行结算,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每年年初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其他优抚对象患严重慢性疾病的,按照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公开,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疗费及医疗补助资金支出等情况。在优抚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一站式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补助资金、医疗优惠减免等费用。
第十四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编制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收支预算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将优抚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报销等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医疗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六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或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
(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虚报冒领、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从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中追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和调整相关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枝江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25日印发的《枝江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枝政规〔2009〕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