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园林规〔2022〕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3月21日市园林和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3月29日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和《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资〔2021〕354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局属单位经批准后,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出租形式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符合单位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改变其规划和规定功能,具体分为配套服务类(即黄鹤楼、动物园、中山公园、解放公园、月湖公园、沙湖公园、龟山公园、奇石馆等8个公园出租类)、办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城镇住宅登记的经营出租类(即科研院、林业工作站、建管站、绿服中心、防火中心等5个单位出租类)。
公园出租经营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合同期间将租赁资产分租、转租、转让和转借,改变建筑结构、影响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装修等,合同到期未经重新报批就直接进行续签;
(四)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由局属单位或其委托的招租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公开招租。局公园处负责8个局属公园类单位、局办公室负责其他5个局属单位的出租监管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通信基站及其他单一来源等特殊要求的,经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核同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某些特殊资产和经营项目(如有特定经营要求的项目、规模过小〈年租金3万元及以下〉且不适宜打包出租的项目等)确实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申报单位可另行制定招租办法,但具体招租办法应当以竞争方式选择承租人,报局责任监管处室审核、局领导批准。
第二章 对外出租操作流程
第六条 局属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一)局属单位申请。申请资产出租的局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2、局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3、出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包含影响出租底价形成的评估过程),资产权属证明(没有相关证照的资产需在招租发布中进行说明)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批。出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单项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或者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申报单位应在审批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市财政局资产系统内上报备案。
1、黄鹤楼、动物园、中山公园、解放公园、月湖公园、沙湖公园、龟山公园、奇石馆等8家局属公园提出申请后,由局公园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动物资产出租的由局公园处商野保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会签后报局分管公园工作的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
2、科研院、林业工作站、建管站、绿服中心、防火中心等5个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会签后报局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
(三)市园林和林业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出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单项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其他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处室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统一拟文,分别报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报市财政局审批。申报单位应在审批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市财政局资产系统内上报备案。
1、黄鹤楼、动物园、中山公园、解放公园、月湖公园、沙湖公园、龟山公园、奇石馆等8家局属公园提出申请后,由局公园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动物资产出租的由局公园处商野保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拟文、公园处会签,报局分管公园工作的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报市财政局审批。
2、科研院、林业工作站、建管站、绿服中心、防火中心等5个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局计财处拟文、办公室会签,报局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局务会决策,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公告。局属单位或招租代理机构需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埠党报或其他有类似影响力的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文件中应披露关于拟出租资产的基本信息。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其中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投标人须按招租公告和招租文件的要求登记报名和递交投标文件,局属单位或招租代理机构按先后顺序对竞标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和竞标文件的保密工作。
(三)评标。局属单位或招租代理机构按规定和程序成立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拟承租人。评标委员会由局属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的设定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其中综合评分因素中“招租价格”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不低于60%。
(四)中标确认。招租代理机构应在竞标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公示招租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局属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经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局属单位应在出租事项经批准后,于60日内将所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并将文本扫描件在市财政局资产系统内上报备案。
(六)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局属单位可进行新一轮公开招租,并与新的中标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新的租赁合同须在前一个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履行。
(七)租赁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应当办理报备手续。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直接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局属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承租资产不得分租转租、功能不得变更、经营范围不得扩大,一律不得新改扩建,不得进行改变建筑物结构、影响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装修,并明确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及其处置办法、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添附资产归属等。
第九条 中标人签订合同需同时签订履约承诺书。履约承诺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市园林和林业局机关、局属单位、招租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回避。
第十一条 局属单位应加强和规范租赁资产的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租赁资产管理台账,妥善保管资产权证、租赁合同、往来函件、往来款项等相关资料,及时掌握租赁资产的履约情况,为租赁资产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园林和林业局计财处组织对局属单位资产出租、租赁合同履行、租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并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管理情况纳入全局系统绩效考评;局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局属单位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武园林规〔2017〕1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若出台新的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管理
流程图
2.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租赁合同书(推荐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