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2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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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孝感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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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孝感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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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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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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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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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确保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得到长效管护,实现“长制久清”的目标,根据《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等相关规定,遵循“动态管理、分类治理、分期推进、长效管护”总体思路,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臭水体是指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以及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规定认定为黑臭的水体。

黑臭水体治理相关设施包括污水主、支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系连通设施,生态修复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 ;农村黑臭水体长效治理应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经济实用、维护简便,村民主体、群众满意”的原则,综合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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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管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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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长效管护应构建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配合主体、农村居民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护体系。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管护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水体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职责,筹措运行维护经费(含日常运维、设施维修更换、日常水质监测等经费)。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水体的巡查检查,发现已治理黑臭水体的返黑返臭现象和新增黑臭水体,进行识别溯源,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置。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机构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完善治理方案落实措施,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管护长效机制,强化工业企业执法。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对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村庄的改厕、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膜回收、养殖业污染防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推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一体化运行管护,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处置执法。

第十条 ;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将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河湖长制工作体系管理,健全农村小微水体巡查养护制度,定期公开农村水系基本情况和治理情况,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所在的村庄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完善日常巡查机制。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快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村庄污水处理设施,依据农村黑臭水体等专项规划,优先保障安排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的黑臭水体治污设施和水生态工程设施用地,配合完成相关土地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简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审批流程,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付费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多措并举保障黑臭水体治理资金,将黑臭水体治理后的相关运维管理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落实新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施行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能,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中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机构、设施建设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设置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完善村规民约,鼓励发挥乡贤、妇女等作用,鼓励成立“护水志愿者队”等民间组织参与黑臭水体治理与管护,引导、督促新建房屋将污水接入管网,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选择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将设施维护和河道生态环境日常管护一并委托给专业机构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二)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系连通设施、生态修复设施等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维护,河道管护、垃圾清运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村级组织开展;

(三)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所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黑臭水体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取,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行绩效考核、依效付费。

第二十条 运维机构应当以“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为工作目标,并具备以下内部管理条件:

(一)拥有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并强化学习培训,使其具备相关从业能力;

(二)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四)规范做好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系连通设施、生态修复设施等设施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

(五)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属地政府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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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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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运行维护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污水处理设施结构完好,设备运行稳定,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二)管道无明显淤积、堵塞,无错接、漏接、混接,无破损渗漏等现象;

(三)泵站、闸等设施运行良好,计量、检测设备运行正常、读数准确;堰、渠等无明显淤积、堵塞;

(四)人工湿地、植草沟、生态护岸等地的植物生长良好,齐整美观。

第二十二条 ;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及泵站等配套设施开展巡查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记录进出水水质、水量,适时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确保处理后的水质满足《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等相关标准要求;

(三)对水质水量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四)对污水处理设施中淤积物、垃圾及时清理;

(五)对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确保整洁美观。

第二十三条 ;对污水收集管网及配套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化粪池、出水井、调节池等构筑物进行巡查检查,发现损坏、渗漏等及时修复;

(二)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破损、移位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换、复位;

(三)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客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等及时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四)对农户出户管网定期巡查检查,发现脱落、破损及时修复;

(五)对出现地面沉降、路面改造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生态修复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做到:

(一)定期检查水生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二)及时补种死亡和缺失的植物,定期修枝剪叶,清除杂草、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

(三)定期检查人工湿地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四)对曝气设备进行巡查检查,对其机电等设施定期维护检修;

(五)对采取植草沟、生态护岸等方式改造的水体,定期开展巡查,对破损部位进行修缮,选定合适的季节进行植物收割。

第二十五条 ;对连通管道、堰渠、闸、调水泵站等水体连通设施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设施能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运行维护主体应当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规定,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进行水质监测,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1次,并于监测次月底前向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制度。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台账,规范记录运行维护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水治理设施巡查、检查、运行维护记录、出水水质检测记录;

(二)进水水量、水质观测检测记录及流量统计;

(三)泵站、闸等设施设备检修或故障排除记录;

(四)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窖井、化粪池等日常巡查、检查,运维记录;

(五)人工湿地、植草沟、生态护岸等地的植物养护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报告制度。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设施所在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向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报告,报告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总体情况和出水水质检测情况;

(二)人工湿地、植草沟、生态护岸等设施完好率、植物生长状况等情况;

(三)污水处理设施、泵站、闸等设施运行时间、耗电量、处理或调水量等情况;

(三)污水收集支管网、窖井、井盖等出现严重渗漏、损坏、污水外溢等所采取的修复整治措施统计、污水支管网、客井、化粪池等设施运行维护总体情况;

(四)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九条 ;运行维护机构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向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修。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查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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