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赤政发〔202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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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赤壁市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赤壁市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根据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工作要求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以下简称成品粮油储备,含成品储备粮和成品储备油),是赤壁市地方储备粮油的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市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主要用于我市成品粮油应急供应需要。

第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根据全市粮油应急供应的需要合理布局。从事或者参与县级成品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营运。成品粮油储备平时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应及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发改(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发改(粮食)局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依照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成品粮油储备的费用补助,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成品粮油储备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农发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各自的信贷规定和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据市下达给承储企业的计划规模和核定的成本给予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的经营管理,对本企业承储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品种、计划和价格

第十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主要品种为大米(籼米)和菜籽油。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成品油储备为国标四级及以上菜籽油。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承储品种与计划由市发改(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商市财政局后,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成品粮油承储品种与计划根据承储企业承储和经营能力、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按年度调整下达。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入库成品价格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粮食)局、市农发行参照市场行情价格予以核定。

第四章 承储条件

第十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赤壁市境内具有国有独资的法人资格。

(二)当地骨干加工企业,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仓储物流为主,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

(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市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市发改(粮食)局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五)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情况稳定,近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产品月报和工业年报。

第十四条  参与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原则上需企业自主申报,由市发改(粮食)部门、财政部门、承贷银行审核推荐,市发改(粮食)局商相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五章 储存与轮换

第十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改(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市发改(粮食)局作为日常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接受委托的承储企业不得将成品粮油储备委托第三方代储。

第十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准低温成品库内,指定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存专仓(罐)须报市发改(粮食)局核准,备案;储存专仓(罐)如需变动,须事前报市发改(粮食)局批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在成品粮油存储仓库(罐)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公示粮权,不得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周转,实行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与参加轮换加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职责,并报市发改(粮食)局备案。

第十九条  成品大米原则上每季轮换一次,特殊情况需报发改局备案,最长不得超期一个月,日常每月最低库存量不得少于承储计划规模总量的1/3,每年总量不变。

第二十条  在全市粮食市场发生供求异常或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由市发改(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提出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指令。

承储企业执行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粮食)局、市农发行审核清算。

第六章 贷款与费用补助

第二十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储成品粮油储备相关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按季拨付,补助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补助标准为:

(1)保管费用补贴每年每吨240元。

(2)轮换费用采取包干制,每季70元/吨(入库25元/吨、出库25元/吨、短途运输费20元/吨)。

(3)轮换价差亏损每年每吨补贴200元,如遇重大行情变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市发改(粮食)局、市农发行三家共同核定后据实补贴。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按市场行情变化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按季度拨付,补贴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二十七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享受与战略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同等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 统计与报告

第二十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要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台账,如实反映收购、轮换、库存等情况。按照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向市发改(粮食)局按月报送统计报表、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查处,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在事发后3日内报告市发改(粮食)局。

第八章 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条  市发改(粮食)局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及安全负日常监管责任。定期对成品粮油储备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需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加强成品粮油储备在地联合监管,市发改(粮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贷款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强化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粮食)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实行监管,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实行成品粮油储备验收核查与定期审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市发改(粮食)局每年组织对承储企业入库的成品粮油储备进行验收核查,每年由市发改(粮食)局组织一次内部审计核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县(市)成品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核定成本的10%,用于补贴承储企业成品粮的轮换价差亏损。市财政局对轮换风险准备金进行审计监管。

第三十三条  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的动态管理机制。凡取消成品粮油储备计划规模的,有关费用补助停止拨付,承储企业原有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即转为企业自营粮油。调出计划规模按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选择市内其他企业承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或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日常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拒不执行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则调减直至取消其承储计划规模。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存在空库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承储计划规模。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成品粮管理规模按照上级下达计划总量执行,如需要调整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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