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
《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粮油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国资通〔2022〕4号)
州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国资委出资粮油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粮油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州政府国资委2022年3月9日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州政府国资委
2022年3月11日
恩施州政府国资委出资粮油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国资委出资粮油企业(以下简称粮油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在确保州级储备粮油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地方粮油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恩施州国有粮油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油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项资金、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粮油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地方粮油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政策精神,按本办法加强资产管理,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粮油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州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粮油企业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资产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 粮油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资产台账。企业每年要对企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核实,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涉及资产出租的还要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准确记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和损益处理情况,准确掌握企业租赁资产数量、资产租赁方式、资产租赁期限等管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账实相符。
第五条 粮油企业实行资产管理专人负责制。企业对现有资产要按类别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加强对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依法依规履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主体责任,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含库区用地、闲置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粮油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未经发改(粮食)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擅自处置。
第六条 粮油企业要建立健全粮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基本要求和“账、卡、牌、簿”管理的基本规定。严格执行粮油出入库管理、库存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及管理规范。
第七条 粮油企业要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报告制度。企业每半年要向州政府国资委、州发改委报送一次房屋(含场地)及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资产情况的台账及报表,按闲置、自用、出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认真进行统计,对租赁资产同时上报资产租赁管理台账,以便州政府国资委、州发改委及时掌握企业各种资产的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依法依规有效利用。
第三章 资产租赁管理
第八条 粮油企业应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对其拥有的土地、房产、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粮油企业制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报州政府国资委和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备案。
第九条 粮油企业资产出租实行事前申报制度。企业对闲置资产拟出租(含仓库、门市房、院内晒场、空闲土地等)的,要事先将租赁意向及合同草本向州发改委(州粮食局)进行申报,待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粮油企业资产租赁采取公开招租和协议出租两种方式,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均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公开招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资产公开招租项目均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公开招租和协议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价。
第十一条 粮油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资产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愿继续租赁,经过重新评估后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续签合同,否则应当及时收回资产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二条 粮油企业出租资产签订租赁协议时,应该明确“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租赁期内,受国家粮油政策调整、产权制度改革或城镇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租赁行为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章 资产转让管理
第十三条 粮油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粮油企业资产转让应当以备案或核准的依法评估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十五条 粮油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粮油企业内部或特定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经批准可以协议转让。
第十六条 粮油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州政府国资委和州发改委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是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资产。粮油企业要严格执行《会计法》、《现金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货币资金管理控制体系,加强现金、银行票据等货币资金管理,防止现金损失。
第十八条 粮油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与制衡,规范履行资金支出程序,严格遵守资金联签制度,严格执行资金支出预算。加强印鉴及密匙管理,防范盗用等不法行为引发的资金损失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要严肃资金管理纪律,不得违规越权审批资金,不得存有账外资金,严格控制对外部企业出借资金和担保,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支出。要通过合法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禁止通过集资、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途径融资,不得借入高息资金。对闲置资金运作和理财要依法合规,禁止对外部企业拆借资金。要切实加强担保管理,严格控制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州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条 粮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资金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对所属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控力度。债务集中到期、偿债压力较大的企业,应提前安排资金头寸,适当提高资金储备,并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局部资金链条断裂引发系统性风险。出现资金危机,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粮油企业要加大对所属企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审计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国资委依法依规加强对粮油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粮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严防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国资委将企业资金运作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资金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或审计评价等方式,及时发现企业资金内控缺陷,堵塞资金管理漏洞,实现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违规决策、内控存在缺陷的要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挪用、诈骗、贪污、携款潜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粮油企业及其下一级子企业在资产购置、评估、租赁、处置等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粮油企业财务管理,依据《企业财务通则》、《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恩施州州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地方粮油储备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粮油企业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战略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利息费用补贴等政策性资金的管理,依据《粮油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恩施州州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州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地方粮油储备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粮油企业的储备粮油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资产,按照《粮油流通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恩施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地方粮油储备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市)国有粮油企业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的国有粮油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