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22〕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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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孝感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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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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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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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孝感城区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范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孝感城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交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在孝感城区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按照“一体发展、共同分担”原则,由市政府设立,市本级、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共同筹集,专门用于发展公共交通的资金。

第四条 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负责做好各自分担份额内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并编制年度预算,配合做好公交行业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本级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负责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方案的测算,负责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清算;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公交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的审核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线路调整方案论证;负责组织新辟、延时、延线、调向、增能、调价公交线路的方案论证;负责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预算编制和调整;负责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检查督促公交企业向社会公开年度公交线路调整计划;参与服务协议的审核。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公交企业考核管理等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国有企业开展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向社会公开公交发展专项资金补贴计划、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结果等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有关审计监督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公交行业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遵循分级统筹、量入为出、合理补偿、专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采取市场运营和政府补贴共担的方式。

市本级按照上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的1%筹集专项资金。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按照上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的0.5%筹集专项资金,并通过与市本级年度结算上缴市财政局。

第七条 ;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免费或折价乘车人群(包括现役军人、65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出行费用。依据刷卡乘坐次数,按照当年执行票价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或差额补齐。今后市级及以上政府出台的免费或折价乘车人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公交线路亏损补贴。对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年新开设的连通工业新区、功能新区、居民新区的公交线路或因延时服务的公交线路,给予3年的客流培育期限,培育期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营运亏损,给予线路亏损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额=营运公里成本单价×补贴线路营运总里程-实际营运收入。

3.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政府与企业共同负担的运营成本补贴支出,主要包括:

1.刷卡折价乘车补贴。刷卡、扫码乘车的折价费用,由政府和企业各承担一半,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刷卡次数×单价×折让比例×50%。

2.更新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辆和大型设备补贴。对于公交运营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辆和大型设备的,给予补贴。

3.公交场站建设补贴。在优化提升公共交通功能的前提下,政府给予合理补贴支持公交企业对新建、改造单项在500万元以下的公交场站(含充电桩建设、公交站台和站棚建设)进行综合开发,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场站建设维护和弥补运营亏损。对为满足相关公交线路运营、停放的租赁公交场站费用给予补贴。

4.智能公交系统建设补贴。对公交企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等工作给予合理补贴,包括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公交智能查询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购置、推进节能减排等增加的投入。

5.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补贴。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的发展思路,支持农村客运实行公交化改造,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交通服务。线路改造所需资金中由公交运营企业负担的部分由专项资金列支。

(三)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大容量公交系统建设、公交专用道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项目建设资金,按照统筹发展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八条 ;编制年度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每年第一季度,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公交运营企业编制公交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书和开展公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拟定重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年度公交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孝感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按季度预拨,次年根据审计报告进行资金清算。当年结余的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滚存下年使用。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聘请具有资质和行业审计经验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下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 ;重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及资金结算须履行法定报审、报批手续。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工作。对决算后应上缴的结余资金,各使用单位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截留、挪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内容的;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的;

(五)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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