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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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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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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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本市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粮发〔2021〕9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功能布局品种结构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鄂粮发〔2021〕15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 ;县级储备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 ;本市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本市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 ;市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规模、品种、以及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及合理费用,组织和指导承储企业收购。入库任务完成后,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进行验收达标。并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轮换计划,组织和指导承储企业按期完成轮换。
第六条 ; ;市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资金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 ;农发行应城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局备案。
第九条 ;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 ;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以及保管、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 计划与收购
第十一条 ; ;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的县级储备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县级储备粮计划,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
第十二条 ;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城支行审核同意后,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 ;新增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当年市场收购价加合理费用核实确认。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收购的粮食价格按照预案规定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入库成本价格为收购价格加合理费用核实确认。
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
第十四条 ; ;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由农发行应城支行按照国家政策、信贷管理要求、储备粮计划及核定的入库成本负责安排和落实贷款,由承储企业承贷。储备粮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监管。
第十五条 ; ;本市县级储备粮品种为稻谷(早籼稻、中晚籼稻)。
第十六条 ; ;粮食收购由承储企业采取挂牌收购、预约收购和委托收购等办法组织粮食收购入库。
第十七条 ; ;县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鄂粮规〔2021〕2号)规定严格执行,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且新粮上市前可以收购上年度粮食。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市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 储 ; 存
第十八条 ;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仓库具备隔温、密闭、机械通风、电子测温、环流熏蒸和机械流程入库等功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九条 ;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发改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 ;市发改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储存县级储备粮专仓外醒目处应悬挂“县级储备粮”标识及粮权公告牌,仓房四周设立严禁烟火警示标识,仓库外墙悬挂灭火器,通道边设置消防栓;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改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发改局。
第二十二条 ;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仓号;
(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按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四条 ;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 轮 ; 换
第二十五条 ; ;县级储备粮实行轮换管理制度。
; ; ; ; ;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六条 ;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实行同品种、同库点轮换,不得借轮换之机擅自变更储备品种、存储库点和仓(罐)号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的,承储企业应再向市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 ;县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应把握轮换节奏,保证规定库存。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承储企业因特珠情况需要超架空的,应在超期前1个月向市发改局报告超期数量、原因等情况。经批准,最长可超期架空1个月。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按照相关办法核定。
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共同下达,并抄送农发行应城支行。轮换架空期及相关费用补贴等政策按照下达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