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首市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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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首市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 2022〕2 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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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首市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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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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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石首市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石首市十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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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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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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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到石首投资兴业,加快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出让土地新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同时满足: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并正常履约、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年税收达到15万元/亩、建设容积率达到1.0以上(其中精细化工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期满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入规模企业。

(二)租赁园区现有厂房的工业项目。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并正常履约,年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含150元/平方米)以上、建设期满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入规模企业。

二、扶持办法

(一)土地要素保障

1.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严格按照招拍挂程序供地,供地标准为“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公共部分、专线除外)、通给排水、通光纤、通天然气,场地平整。

2.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企业建成达产后,容积率在1.5以上且正常履约的工业企业,从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3.实际投资扶持。土地完成招拍挂,项目建成入库入统后,经考核审计,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0.5亿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亩扶持(化工项目给予1万元/亩扶持);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亩扶持(化工项目给予2万元/亩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等,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4.外商投资扶持。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工业企业,除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美元的项目正式投产时,一次性扶持3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正式投产时,一次性扶持500万元人民币。已在本市投产的外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5.兼并重组扶持。积极引进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对完成兼并重组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重组后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公司的,以项目收购重组前三年上缴税收平均值为基数,兼并重组后三年内,税收超出平均值部分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6.技改装修扶持。对已按照合同约定投产达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设备等按照技改扩规政策给予扶持。对租赁园区标准厂房,需要建设千级及以上标准无尘洁净车间的企业,达到相应标准后,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20%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产业发展扶持

7.税收贡献扶持。对新进入本市采取出让土地建设和租赁园区厂房生产的企业,在约定建设周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进入规模企业、达到约定税收强度,六年内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扶持。

8.提供金融支持。落户石首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需求,可为企业融资协调过桥续贷资金;市政府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银企合作的融资产品可以为企业投资提供银团融资服务。市政府根据政策为优质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给与产业引导基金扶持。

9.总部经济奖励。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市外迁入,在我市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自开始纳税之日起连续8个年度,按80%给予奖励。

10.物流成本扶持。对签约入园且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企业产品销售到石首境外和原材料从石首境外购买所产生的物流费用,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其实际物流成本50%的物流运输支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1.整体搬迁扶持。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经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研究认可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的项目,整体搬迁至石首,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项目达产后连续三年生产正常且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后,按搬迁时设备评估值的2%给予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优化营商环境

12.落实“五位一体”帮办服务。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先征收,达到合同约定后全额奖补。其他涉及到本级行政性收费的实行零收费制,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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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费下限收取。入驻园区企业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库,组建由市领导挂帅的服务专班,进行“五位一体”的帮办服务,行政审批全程帮办,项目落地全程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由市主要领导挂帅指挥、协调服务。

13.实行企业生产安宁日制度。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安宁日,安宁日期间除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外,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企业执法检查和收费。

14.落实企业高管激励机制。新进入本市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单个企业原则上限定在15人以内)个人薪酬5年内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对纳税人给予等额激励。

15.落实荣誉市民待遇。组织荣誉市民免费体检,为荣誉市民及企业高科技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急需专业人才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提供便利。

三、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落户石首经济开发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评、安评相关规定、在约定期限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和约定税收的工业项目。落户到乡镇办区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乡镇办区自行兑现扶持政策;对文化旅游、商业贸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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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事业、大型专业市场、服务工业的物流项目等非工业类项目以及数字经济产业园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引进、洽谈、落实,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二)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石政发〔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由石首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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