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宜昌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宜科发〔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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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对《宜昌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宜科发〔2019〕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28日

  

宜昌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根据《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宜昌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动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是指知识、技术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等。

  第四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统计及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请推荐。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业务范围满足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

  (二)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工作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2个年度租赁期;

  (三)参与技术转移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二)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对新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

  (三)高校、科研院所向市科技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

  第九条申报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已登记备案,注册并实际运营满1年;

  (二)机构人员结构合理,有1名(含)以上持证技术经纪人,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三)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

  (四)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累计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3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

  (五)近1年无投诉或不良行为。

  第十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三)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推荐;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查,经公示后认定。

  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享受相对应的支持政策。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业务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备;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十五条技术转移机构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要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持续优化人员知识结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六条大力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更多的“钱变纸、纸变钱”。

  第十七条积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发挥桥梁作用,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宜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宜昌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宜科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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