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养殖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汉川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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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汉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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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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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办发〔2020〕16号)和《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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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队模式
第二条 ;按照区域联防的模式,在市经济开发区、马口镇、沉湖镇、分水镇、新堰镇、西江乡建设消防救援分站,其余各乡镇建设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以上统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一)消防救援分站建设标准:每站消防车配备不少于2辆,队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设置有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消防员备勤室、执勤训练器材库,生活必备的库室和训练场地,配备有相应的器材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每队消防车配备不少于1辆,队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设置有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消防员备勤室、执勤训练器材库,生活必备的库室和训练场地,配备有相应的器材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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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岗位设置
; ; ; ;第三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设立: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执勤队长由队长、副队长轮流担任。人员招募和任免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公安派出所及综合执法中心建设,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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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勤训练
第四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机构执勤战斗条令有关条款、安全操作规程等。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须设置专线接警电话,在辖区公布,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派,接到调派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
第六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应积极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持证上岗。
第七条 ; ;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组织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进行集中培训或比武竞赛活动,强化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不定时开展实地拉动演练,结合日常作战训练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八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行24小时驻队执勤工作模式。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负本责任区的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执行执勤、灭火等任务时应当着统一的防护服装和佩戴统一的标志。汉川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称谓:“汉川市xx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分站”“汉川市xx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消防车驾驶室两侧外喷涂“xx乡(镇、街道)消防”字样,在灭火战斗服背面、消防头盔侧面统一喷涂“xx乡(镇、街道)消防”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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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基础建设、车辆器材装备建设、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首次建设的,车辆器材装备购置和库室建设费用由各乡镇财政负责保障,市财政予以补贴。
(二)消防救援分站日常运行经费按照每站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由乡镇财政保障。
(三)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经费按照每队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由乡镇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 ; ;各乡镇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的“五险”应不低于本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组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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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评奖励
第十二条 ; ;市消防救援大队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表现和工作实效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规定另发),考核结果设置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30%。
市级财政每年列出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5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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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致使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不
力,经费保障不到位,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接到报警后,出动迟缓或未出警,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不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挥的;
(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因车辆、器材装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不落实执勤训练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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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