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梦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
云政办函〔2021〕10 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单位:
《云梦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九届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0 日
;
云梦县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的起、管得好、长受益”,更好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 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发〔2012〕21 号)、《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 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梦县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如云梦泵站、公路口泵站等)及乡镇(开发区)、村组管理的农村灌排泵站、沟渠、塘坝、涵闸、小型水库等各类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遵循“自主管理、自愿组合、政府扶持、民主公开”的思路,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五条 ;乡镇(开发区)职能部门是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水事纠纷和矛盾,履行水行政执法监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
;
第二章 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
第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责任明确”的监管长效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建立问题清单、监督考核、督促指导制度全面落实。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最后一公里”的小塘坝、小泵站、小沟渠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建设,主要包括:塘堰(容积小于 10万 m3)、小型灌排泵站(装机小于 75kw)、灌排涵闸(流量小于 1m3/s)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灌区渠系、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开发区)落实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负责云梦泵站、公路口泵站、府南泵站、黄岗泵站、杨林泵站等国营泵站的管护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监督管理,遵循“补偿成本、适当盈利、促进管理、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水价,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合理核定农业用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补助机制和奖励制度。
;
第三章 管理主体、职责与内容
;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乡镇(开发区)是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制度落实,加强包括行政村(社区)、专业合作社、村级水管员等在内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
第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工程产权人是工程的管理主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和产权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产权移交手续完备,管护主体及责任落实到位。
(一)农户自用为主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
(二)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在村(社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村(社区);
(三)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跨越村级管辖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乡镇(开发区)职能部门。
第九条 ;乡镇(开发区)职能部门作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二)履行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内跨越村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所在村(社区)履行村级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台帐,掌握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保养维修等情况;
(四)制定村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考评及奖惩办法,组织实施考评,兑现奖惩;
(五)审核村(社区)组织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统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维修养护项目;
(六)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发现并及时制止破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十条 ;村(社区)作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意识,鼓励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
(二)履行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区域内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管护主体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村(社区)级农田水利工程台帐,登记工程权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维修保养等情况;
(四)制止损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乡镇(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一)小型灌排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二)水闸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三)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沟渠及河道、塘坝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管涵、支斗门、渡槽、生产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四)塘坝工程。保持坝埂坡顶平整、坡面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坡底平整、顺畅,溢洪沟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泵站建筑物边缘线外 20 米,明渠渠顶边线外 10 米,水闸、穿堤建筑物边缘线外 10米。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四)危害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打桩、埋坟、放牧和损坏护坡、绿化植被等活动;
(五)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水水质的活动;
(六)擅自利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七)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八)从事其他影响农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 ;乡镇(开发区)、村级管护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3 年为一个承包期。承包期内,管护人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推荐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报县水利和湖泊局备案。
第十五条 ;乡镇(开发区)、村级管护组织都要建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档案(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等)。
第十六条 ;加大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从而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积极性。
;
第四章 管理经费
;
第十七条 ;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保障力度,管护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公益性和准公益性设施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原则。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经费奖补机制,县财政及乡镇(开发区)财政按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安排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管理运行人员工资、生产运行费用、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
;
第五章 管理考核
;
第二十条 ;实行分级考核制度。每年按照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开展考核评比,由乡镇(开发区)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开发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护不善、问题严重且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减少或取消年度管护补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