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和老旧小区改造等政策过程中,扼制城市规划区居(村)民自建房无序化发展态势,健全城市规划区宅基地和自建房审批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意见的管辖区域为纳入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规划的高铁新区的范围及兴国镇、城东新区、经济开发区相关区域(以下简称管辖区)。
(二)审批及规划原则。
管辖区内居(村)民建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零散村民房屋在需要改新(扩)建时应迁入指定的居民集中建设点建设。
1.严控新增占地建房。按照“空地有证”的原则从严审批占地建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实行坡屋面建设,最高点不超过12.5米,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宅基地)或独立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含农工以下略)。
(2)居(村)民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为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2.规范拆旧建新。现有住房依法鉴定为D级危房,确需翻新改建,按照“原址、原占地面积、原使用性质及相关层高建设要求”原则进行审批管理。
(三)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承诺书及申请;(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土地权属证明;(4)属地政府审查意见;(5)其中改扩建户需同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和D级危房鉴定证明。
2.居(村)民建房申请在经居(村)委会公示并签署明确意见,由管辖区属地政府核准后分批次统一申报,在市民之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窗口统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3.初审意见为符合建房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卷上县规划委员会评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根据县规划委员会评审意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初审意见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建房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动工放线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居(村)民委员会、县住建部门、县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放线、验线,方可施工建设。
5.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相关证件向县住建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相关施工备案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纳入农村集体宅基地管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加强建房全过程监督
居(村)民建房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场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编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建设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一)管辖区属地政府及所属居(村)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原则,负责对违反违反本意见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止、上报等工作,做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善后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居(村)民建房用地与建设的批后监管,对非法转让(买卖)、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格建设工程放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区分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提出具体明确的认定意见。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施工活动及工程质量监管,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申请人应当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两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报延期的,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居(村)民自建房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复审通过。
三、严肃违法建设查处
(一)管辖区属地政府及所属居(村)委会对居(村)民建房进行巡查、制止、上报,发现本实施意见所列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填报《违法建设处理意见函》,在发现当天电(函)告县城管执法局或所属城管执法大队。县城管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即时拆除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部分,恢复原状,相关镇村现场协助。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分别依法立案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加强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认定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建设的;
2.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住建部门、县城管部门和居(村)委会到场联合放线擅自动工的;
4.利用买卖、转让或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5.未经批准或未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设施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建设行为。对按本实施意见的实施建设行为,县城管执法部门落实跟踪管理。
(四)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需要验证、镇(区)村干部参与、法律文书见证送达、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
(五)对无理拒绝、阻挠违建查处工作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法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责任追究
(一)管辖区属地政府及所属居(村)委会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因未及时报告导致违法建设超过一层的,追究属地责任人责任,并责令参与强制拆除工作。
(二)管辖区属地政府及所属居(村)委会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制度,从严受理、审查相关申报条件,严禁一户多宅或不具备分户条件而弄虚作假分户建房;严禁以收费代批地行为;严禁居(村)民以买卖、租赁、交换、赠与等形式非法转让(买卖)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基层干部涉嫌失职、渎职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三)各有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公务人员、基层干部涉嫌参与或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阳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