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1〕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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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荆政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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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5号)、《省住建厅关于因城制宜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鄂建〔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实行土地和商品房供应总量控制,年度供应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上年度土地开发总量和商品房销售总量,具体供应规模根据市、区商品房库存量及销售情况分别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中心城区各区)

二、优化土地供给。调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分布,对地段优良、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去化较好的地区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对地段偏僻、基础设施不完善、去化较差的地区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区)

三、规范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首次供应以及依法征收、收回、储备存量土地再次供应的,必须实行公开出让。原土地使用性质需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其中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必须收回后实行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区)

四、控制零散开发。单宗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最低标准控制,原则上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单宗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亩,漳河新区不得低于50亩。历史遗留零星用地,整合后仍达不到开发标准的,实行“一地一策”,按规划要求进行开发或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完善供地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先“净地”后出让,确保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明确,用地红线外道路、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具备项目开工建设基本条件。加强地块周边城市道路及配套管线,公园、街头绿地等生态休闲设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精品优质地块。(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六、鼓励使用存量土地。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符合规划的批而未供土地和已收回的闲置土地。存量建设用地消化比例未达到省、市规定指标的地区,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区)

七、禁止变相开发。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园区工业企业以“集资建房”“定向建房”“职工住房”等名义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性质,变相开发经营商品住房。鼓励建设国家政策允许的保障性住房,但不得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区) ;

八、严禁招商配地。鼓励招商引资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给予其房地产开发用地价格、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的优惠。对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产业、投资强度等内容兑现产业扶持资金等政策,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兑现。(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中心城区各区)

九、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和信用审查,对失信惩戒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竞买。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20%,土地出让金首付不得低于50%,最多分两期1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城区各区)

十、加强市区统筹。中心城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用地位置、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等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用地面积、供应方式、出让价格等由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审议通过项目的后续规划、土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权限不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区)

十一、提升开发品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平面布局、内外交通、公共空间、建筑风貌色彩等设计内容的多方案比选,确保优中选优。鼓励建设高品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对绿色生态建筑等国家支持的建筑类型,按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区) ; ;

十二、科学确定规划条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商住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按片区统筹配建社区用房、养老服务、公租房、幼儿园、防空地下室、农贸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不计容积率。规划条件一经确定,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建筑方案审批及验收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中心城区各区)

十三、调整公租房配建比例。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按照住宅计容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公租房,不得随意减配和免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中心城区各区)

十四、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市场。大力培育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增加长期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多元化需求。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闲置房源,采取“房屋托管 标准化装修 互联网租房服务”经营模式,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建立健全租赁住房监管服务平台,完善房源发布、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功能,并与居住证申领、子女入学、住房公积金提取、租房补贴、个税抵扣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心城区各区)

十五、实施大学生购房补贴。对毕业5年内,并承诺在中心城区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且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大学生(含博士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及专科生),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年内,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按规定可享受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以家庭为单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市税务局,中心城区各区)

十六、支持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交易。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年内,对居民首次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以及地下车位、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额的1.5%给一次性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中心城区各区) ;

十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对AAA信用等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优先审批放款。积极试行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政策,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责任单位: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八、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条件。中心城区商品房申请预售,除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工程形象进度还应达到以下标准:低层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多层(含六跃七)类建筑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其中,高层以上商品房,无裙楼的按照主体结构建筑层数计算,有裙楼的按照主体结构同等比例建筑面积计算;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报预售许可。鼓励现房销售。(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住建局)

十九、加强非住宅类商品房管理。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区域,原则上暂停商业办公类商品房项目用地供应。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类商品房,必须按照满足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技术规范的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虚拟、划线分割的方式违规销售。禁止在销售广告中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等内容,禁止作出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内容的承诺,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非住宅类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预售非住宅类商品房。(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开发企业必须将定(订)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贷款发放银行必须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全面落实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商业银行贷款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税收征缴、不动产转移登记与网签备案合同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荆门银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局、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十一、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发改、自然资源、城管、住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商务、金融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从严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住房、社区用房、幼儿园、农贸超市等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监管,确保公建配套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十二、完善会商联系制度。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加强对商品房供地、销售、金融、房价等信息的监测,实行数据共享;定期研判会商房地产市场形势,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完善调控政策,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荆政发〔2013〕2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4〕50号)同时废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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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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