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阳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工作效能,按照《阳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务会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
第六条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研究室、县政府督办室、县金融办、总值班室、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通知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审议报请省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等议案。
(四)讨论审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财政预算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1.年度县政府项目投资计划;未纳入政府年度计划的项目。
2.县本级单项标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3.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担保方案;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单项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方案;对县财政、县属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借给其他单位及非国有经营主体500万元以上;县属国有企业高风险投资项目、非主业的重大投资(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主业重大投资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净资产5%、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进行主业投资、重大融资计划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担保金额在10亿元以上等项目方案。
4.“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及相关优惠政策。
5.新增政府债券资金的分配、调整方案,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的确定。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复杂资金使用事项。
(五)审议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审议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修改、废止的有关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各镇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重大请示事项。
(八)定期研究经济发展、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作出工作安排和部署。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农业农村、生态环保、招商引资等专项工作汇报。
(九)其它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议题发起。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提出。坚持“六不上会原则”。
(一)分管副县长职责分工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不上会。
(二)涉及多位分管副县长分管,但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不上会。
(三)未经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
(四)临时提交议题,未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报县长审定的不上会。
(五)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六)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规性审查的,涉及财政资金未经县财政局出具明确意见的不上会。
第九条 征求意见。拟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镇区和县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对复杂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县长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上会研究。
(一)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必须先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请求县级财政支持内容的议题,应提前征求县财政及相关部门意见。
(三)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应先征求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政法委、财政、人社、安委会等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意见协调。承办单位在合理吸纳各方意见后,对议题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如相关单位之间意见分歧较大且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分管副县长协调。
第十一条 议题审定。议题材料修改完善后,由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齐全、完整的议题综合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表,由县政府办对口股室填写常务会议题登记表,并提出拟办意见,分别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经审定同意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纳入议题库。议题汇报材料字数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五章 会议准备
第十二条 确定会议时间。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县长确定,具体会务由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确定上会议题。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对收集议题进行梳理,拟制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和地点、议题名称、参加人员等内容,经主任审核,报县长确定。每次上会议题原则上不超过7个。非特殊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四条 印制会议文件。会议议题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文书股)按统一格式印制会议文件。会议文件由承办单位安排专人校核。县政府办公室(对口秘书股、文书股)分别对格式、内容进行把关。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五条 实行候会管理制度。在会议讨论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参会人员在会议室外等候,一般提前15分钟。会务人员负责做好候会引导、会议签到、议题材料发放、涉密材料收回,对未到会人员及时催到。加强场外管理,维护候会秩序,严格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汇报。汇报内容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着重汇报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及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汇报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的,着重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和贯彻落实意见。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承办单位不得在汇报过程中临时增加或更改议题内容,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议题材料。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发言。承办单位汇报完毕后,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讨论发言。会议讨论发言应简明扼要,紧扣主题,只发表核心观点,不作冗长发言。他人已发表的意见或书面征求意见时所提意见已被采纳的,不再重复。
第十八条 县长决定。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县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七章 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文书股)要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录音。记录领导同志讲话要准确、详细、完整,原汁原味。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对口秘书股)负责起草,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交文书股整理汇总,一般会后2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1个工作日内按办文程序办毕签发。纪要起草完毕后一般不再征求部门意见,确需征求意见的,由各对口秘书股转至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书面盖章反馈。
第八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原则上每月编发《督查通报》,通报上月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点事项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及时向县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后,各镇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迅速落实,在两周内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督办室、对口秘书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报告。各相关秘书股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副主任报告议定事项的推进情况,对工作推进滞后的提请分管领导进行调度、协调。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县政府系统参会单位须是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向县长请假,经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安排分管负责人代为参加,同时书面告知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会议前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将参会人员情况报县长和主任。凡无故迟到、早退、旷会、代会的,会后其所在单位要书面向县政府说明原因,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到指定地点候会,经会务工作人员通知后方可进入会场,一项议题讨论结束后,与下一议题无关的人员应退出会场。除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副职或业务人员参会外,其它参会人员不得带人参会。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不得中途离场、安排他人代会。确有特殊原因须中途离场、安排他人代会的,要报告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代会。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除发生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事项外,不随意进出会场,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参会人员手机须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期间,非与会人员不得进入会场。确有紧急公文或公务的,由会务工作人员传达。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的相关涉密文件,会后退回县政府办公室。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会议摄像、拍照、录音由会务人员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摄录。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新闻稿由县融媒体中心记者起草,经县政府研究室审核,县政府办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讨论的文件、签到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立卷存档,做好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