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发改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助力我市“武鄂同城、城乡融合”,根据《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起草了《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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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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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鄂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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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鄂州市使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充分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18〕242号)、《省发改委关于开展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1〕417号)、《省服务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县服务业发展评估办法(修订)的通知》(鄂服务〔2021〕3号)、《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1〕12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1〕3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鄂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三条 ;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强项目、讲贡献、重绩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各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 ;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 ;按照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重点支持范围为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国家和省级“两业融合”试点项目建设,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支持政策、补短板的服务业项目。具体支持对象为:
1.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
(1)重大项目。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资金下达年度已列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
(2)重点企业。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最新一轮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企业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
(3)重点品牌。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最新一轮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品牌正在进行或当年拟进行的品牌培育提升活动。
(4)领军人才。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所有批次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于资金下达年度在建的为提升行业引领力、影响力的创新性示范项目建设。
(5)示范园区。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所有批次全省“五个一百工程”示范园区正在实施的园区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2.“两业融合”试点
(1)已列入国家级试点的园区和企业的在建试点项目。
(2)已列入省级试点的区、园区、企业的在建试点项目。
3.其他服务业项目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支持政策、补短板的服务业项目。
第三章 ; ;资金使用方式、投资规模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 ;资金使用方式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投资补助(含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做到当年资金当年使用。根据年度资金额度,分年度分批予以支持,原则上三个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或示范园区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投资规模和补助标准
1.项目投资补助(含贷款贴息)。年度在建项目,按第三方机构评估得分和权重分配。总投资2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0万元资金补助;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00万元资金补助;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150万元资金补助。
2.奖励。对纳入年度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品牌每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含),主要用于品牌推广。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 ;每年,全省服务业发展评估结果公布且引导资金计划下达后,市发改委印发资金申报通知,按照组织申报(企业申请、区级审核推荐、市级复审、第三方机构评审)、媒体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资金计划的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
1.项目投资补助(含贷款贴息)
(1)企业申请: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区发改经信局(或经济发展局)审核。资金申请报告由文本内容和附件组成,文本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及内容、拟申请引导资金计划及资金使用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情况。附件包括:项目建设前置审批要件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加盖双方公章);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建设进度实景图片;区发改局《推荐意见表》。
(2)区级审核推荐:各区发改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项目文本内容和附件资料审核,在《推荐意见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资金申请报告两份及电子版报市发改委汇总。
(3)市级复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赴项目实地,对项目真实性和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复核。同时,查实企业信用情况,对列入失信“黑名单”和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予以否决。
(4)第三方机构评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得分和权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评审内容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符合要求;前置审批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已到位;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实景图片清晰、完整);项目技术先进性和融合性突出,有较强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等。
2.奖励
企业申报资料:(1)品牌提升活动方案及奖励需求;(2)承诺书(如次年未能提供开展品牌提升活动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的,主动退还省级奖励资金)。
二、媒体公示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本年度引导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市政府审定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发改委联合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下达资金计划
市政府审定后,市发改委下达资金分配计划文件和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同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 ;市发改委下达资金分配计划文件后,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引导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局,区发改和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引导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 ;根据预算绩效的相关规定,引导资金和具体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 ;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预算已安排但当年没有开工或超过当年资金实际需求、项目结转一年的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统筹用于服务业发展相关项目;对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 ;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对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12月底,向区发改局、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企业经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绩效评价总结。
第十三条 ; ;每年1月中旬,各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汇总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 ;每年1月31日前,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将各区上报的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立项目完整档案。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和绩效总结、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及其他审批文件、资金专户管理及省级资金用途财务明细、项目月度进度报表及图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挪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 ;各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结转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如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