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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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冈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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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黄冈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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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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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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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全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鄂政发〔2020〕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管理由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解决相关问题,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情况汇报,并将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列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财政、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相关规划进行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及批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等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并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完成后将市政消火栓档案资料移交。原有市政道路补建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范畴,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实施动态管理,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市政消火栓动态信息。

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条件。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地方政府预算。

审计机关负责市政消火栓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 ;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应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在易碰撞路段应当设置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设施。

  第六条 ; ;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要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压力、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城管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存档备查。

  第七条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市政消火栓日常管理和维护部门,负责委托、检查、督促维护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管理维护。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八条 ; ;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检修制度。

(二)建立包括分布图、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供水管径、压力等内容的档案,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档案资料报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市政消火栓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单位;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护、保养等情况,并将实时更新情况报送市政消火栓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单位。

(三)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每年定期为消火栓上漆,无生锈现象;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每季度至少对市政消火栓开展1次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保证消火栓出水口压力不低于0.1MPa、流量不低于15L/S。

(五)在消火栓上设置标识,标明二维码、编号、管理单位、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报告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配齐、修复,并在48小时内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回复处理结果。

  第九条 ; ;因道路改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函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条 ;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 ;因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确需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附近发生火灾或影响供水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 ;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灭火救援时需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按照救援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实施加压供水。

  第十三条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智慧消防”和黄冈智慧城市系统,维护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和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巡检和故障信息报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维护单位负责更新市政消火栓实时数据。

  第十四条 ;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依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新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原有市政道路补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按程序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程序列入地方专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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