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英政办发〔2021〕3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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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英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英政办发〔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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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英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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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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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城乡联网、区域联供,集中为主、分散为辅,质效双提、全域安饮”的新型农村供水格局。

二、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实现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有保障。

三、管理办法

(一)管理责任

1.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和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2.县水利和湖泊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3.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识牌。

4.为进一步明确供水管理主体责任,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延伸至乡镇人民政府,单村供水工程延伸至村委会。

(二)规划与建设

县水利和湖泊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相关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检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供水管理情况进行资金拨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建设及长效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工程运行管理

1.英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供水工程采取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单村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所在受益行政村管理,由当地乡镇水利管理站监管。

2.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确权颁证等方式,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3.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机构,负责工程运行,确保供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供水等统计报表。

4.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管理。

5.供水单位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结算水表,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需要安装、改装结算水表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

6.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具体收取标准按照县发改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四)供水管理与维护

1.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各类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供水。

2.禁止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

5.建立维修养护制度,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五)水源与水质

1.市生态环境局英山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县水利和湖泊局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水源的保护和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2.农村饮水安全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供水千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3.市生态环境局英山县分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水源保护标识,告知保护范围及禁止事项,并在水源补充范围内植树种草、涵养水源。

4.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千吨万人及以上供水单位应当每日对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供水单位水质进行检测。

5.由县水利和湖泊部门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复。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供水安全。

6.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农村供水设施,不得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抢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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