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孝发改发〔2021〕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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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

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孝发改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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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孝感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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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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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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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国家、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行为。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孝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 ;职责分工

第六条 ;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按照推陈储新要求,遵循均衡轮换原则,结合储存品质和年限,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指导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对轮换完成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对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联合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审核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动用申请,对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进行核算。

第七条 ;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根据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承储规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负责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核算拨付。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发行审核确认市级储备粮轮换价亏或收益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弥补或进入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对市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会同市发改委予以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后据实弥补。

第八条 ; ;市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轮换方式等及时、足额安排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企业是指市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的企业。承储企业主要负责轮换的具体业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粮食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按时完成轮换任务,对承储计划内的市级储备粮轮换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部责任。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等,研究提出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分仓号的市级储备粮轮换申请,报市发改委批准。承储企业租仓的,市级储备粮轮换仍由承储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等有关管理数据、信息,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和使用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执行市级储备粮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年度轮换申请,报市发改委研究后,分批次下达分品种、分库点、分仓(罐)号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改委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实行同品种、同库点轮换,不得借轮换之机擅自变更储备品种、存储库点和仓号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的,承储企业应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应把握轮换节奏,保证规定库存。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储存的稻谷和玉米一般不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超过四年。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超过正常储存年限轮换的,应保证储存质量符合相关品质指标要求,且不得使用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轮换亏损。

第十五条 ; ;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期架空的,应在超期前1个月向市发改委报告超期数量、原因等情况,经批准,最长可超期架空1个月。轮换架空期按照相关办法核定。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对市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共同下达,并抄送市农发行。轮换架空期及相关费用补贴等政策按照下达文件执行。

第四章 ; ;轮换程序

第十七条 ; ;轮换应在轮换计划下达后实施。承储企业要把握时机,加强轮换风险控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确保12月底前完成轮入。

第十八条 ; ;轮换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向市发改委申请空仓核验,市发改委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现场空仓核验,空仓核验相关影像、视频等资料应存档备查。空仓核验通过后,方可开始轮换入库。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轮换进度,直至轮换完成为止。轮换应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九条 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是当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前,可收购上年度粮食。轮换入库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开展轮换入库粮食的质量检验,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承储企业需及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验收申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组织人员对入库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进行验收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问题整改完成后,再组织联合验收确认。

验收确认时,承储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1.承储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2.市级储备入库情况汇报材料;

3.市级储备验收申请报告(复印件);

4.市发改委下达的省级储备轮换计划文件(复印件);

5.企业库区平面图(库区与仓号标识必须与仓储设施备案系统一致,并注明粮食具体存放仓号、性质、数量、年限);

6.市级储备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复印件);

7.市级储备拍卖销售合同、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出库单、销售确认单(复印件);

8.地方储备收支存平衡月报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

9.市级储备超期轮换计算表;

10.市级储备粮月末库存率表;

11.入库验收情况表、入库验收报告单、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12.市级储备轮换申请表;

13.市级储备入库空仓核验情况;

14.与市级储备验收有关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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