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9日
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172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本办法只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级项目。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市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行业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的项目储备库,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综合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工程类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信息化额度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市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结(决)算评审。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和投资绩效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开展复核审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市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级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国家和省市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