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财农发〔2021〕25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十堰市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了《十堰市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8日
十堰市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十办发〔2021〕10号)精神,加速推进全市重点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建立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推动茶叶、食用菌、生猪、水果(柑桔、猕猴桃)、黄酒、木本油料等重点农业产业全产业链建设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重点农业产业链工作专班共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指导各重点农业产业链工作专班制定用款计划;根据各产业链工作专班提供的年度用款计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总体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各产业链工作专班开展绩效评价,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总体分配方案,审核各产业链工作专班制定的用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绩效管理。
各重点农业产业链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本产业链专项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分配方案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审;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对本产业链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重在发挥引导和放大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全市重点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场主体培育。主要用于支持六大产业链组建农业产业集团公司;全国500强企业或国内各产业(行业)前5名农业经营主体落户我市,对引荐的商会、中介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国内各产业(行业)前6-10名的农业经营主体落户我市,对引荐的商会、中介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证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率先发起并主导我市全域农产品公共品牌成功整合重塑的经营实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贴息和重点农业产业实施农业保险补贴。
(二)科技支撑研发。主要用于重点农业产业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建设奖补;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项目技术研发、技术攻关和试验示范;对重点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进行奖补;聘请专家顾问和专家团队工作经费等方面。
(三)绩效考核奖励。对各县(市)区产业发展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产值及增幅、重点龙头企业培植、同类农产品品牌共享和集中度、重点农产品品牌建设、标准化基地规模和质量、农产品市场开拓、重点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等指标进行量化并实行综合考核。每个产业链对当年产业链建设绩效考核成绩位于前三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奖励,第一二三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每个产业链专班牵头单位安排50万元用于绩效考评、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与专项无关的支出:
1.弥补农业经营主体亏损。
2.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修建楼堂馆所。
4.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偿还债务、垫资及捐赠等。
6.借款或入股企业,参与各类金融投资交易。
7.其他与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支付
第六条 2021-2025年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6000万元,每条产业链各使用1000万元,根据实际需要可统筹安排,结余资金按《十堰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各重点农业产业链工作专班根据当年产业链建设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产业链工作专班负责实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将各产业链专项资金拨付到各产业链牵头单位,由各产业链牵头单位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各重点农业产业链工作专班依据本产业链发展规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和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产业链工作专班对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条 各重点农业产业链工作专班要建立本产业链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对本产业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制定具体的发展目标任务,根据目标任务实现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 各重点农业产业链工作专班对县(市)区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细则,依据产业发展现状和考核情况,对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办法,积极筹集资金,支持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日常”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各重点农业产业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要求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产业链工作专班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在审核和下达年度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审核和下达各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产业链工作专班在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各重点农业产业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