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政规〔2021〕4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公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9日县十七届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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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权利人已拥有房屋产权权属,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销售,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处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实施。
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发改、县税务、县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征收通告范围内的;
(二)产权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可通过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向县住建部门申请上市交易。申请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审核。权利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填写《公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身份证和申请家庭户口簿等相关证明资料。县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作出优先回购决定或签署是否同意上市交易意见。决定优先回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书面原因说明。
(二)核定价款。权利人凭县住建部门签署审核同意意见的《公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到县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格。
(三)交纳价款。县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四)确认上市。权利人和受让人凭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房屋性质变更登记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申请将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性质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按照县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7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应由政府按原价回购而因房屋权利人原因导致不能回购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县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契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特殊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继承人、受赠人(以下统称受让人)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资料。
第十条因继承、赠与等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且受让方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暂不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受让方自取得原房屋所有权证起满5年后,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一条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申请政府回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住建部门对原购房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申请回购的房屋状况(含房屋及设施完好状况、水电气暖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缴纳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回购的,报县政府批准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
(二)县住建部门与原购房人凭回购协议及其他房产交易的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原购房人应当自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7日内,将房屋腾退给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自接收房屋后7日内向原房屋权利人支付回购房款。
(四)县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各项房产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所需资金结合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统筹安排。政府回购的住房,由县住建部门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应当纳入当年的住房保障计划。
第十三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所收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县住建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住房专户,专项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十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已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至新的不动产权所有人。
第十六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成回购或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暂停为其办理所购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手续,并及时通报县住建部门;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规〔2016〕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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