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钟祥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钟政办发〔2021〕26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郢中街道办事处,钟祥经济开发区,大柴湖开发区,明显陵管理处,官庄湖管理区,市直属农、牧场,各大型水库,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经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会商,市政府同意,现将《钟祥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0月13日
;
钟祥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 ; 总 ; ; ; 则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 资产分类
第三条 ;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房等项目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
第四条 ;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对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清查登记,清查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后续管护、运营状态、收益分配等信息,村、乡镇逐级分类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相关信息及时按要求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 ; 资产确权
第五条 ; 资产移交。对十八大以来扶贫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资产,通过签订移交协议的形式交付给集体或个人,严格履行扶贫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 ; 资产确权。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印发正式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权登记。
第七条 ;权属界定。按照资产类型分类界定: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将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街道、场、库、区,下同)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合同(协议)确定产权归属。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对到户类资产,资产权属归农户所有,对易地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 ;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须在市、乡镇、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及时做好登记造册。
第四章 ; 运营管护
第九条 ; 坚持依法依规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并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一)对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经营主体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经营扶贫资产的,要规范交易运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责任人及日常管护责任,管护人员不得将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采取村集体自主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二)对公益性资产,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人,建立管护制度。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参与管护。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十条 ;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资产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对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规范协议签订、财务监管、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管护,探索多种管护运营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委托专业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
第五章 ;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 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
第十三条 ; 到户资产形成的收益归农户个人所有。乡镇、村扶贫资产形成的收益归集体所有。乡镇级扶贫资产的收益,可用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和软弱涣散村的产业发展、扶贫成效巩固、小型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扶贫资产维护等;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可用于设置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和产业项目滚动发展,项目收益支出必须公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按照“产权人上报方案、乡镇政府审核、市直主管单位备案”的流程,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将分配方案和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市直主管单位备案后,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兑现和实施。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六章 ;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要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按照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处置。村级项目资产报废或核销,由资产使用者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实施;乡镇级项目资产报废或者核销,由资产使用者申请,乡镇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由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项目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失败,资产所有权人可按照相关资产管理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全部损毁的,据实予以核销。资产处置应严格按要求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结果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七条 ;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折股量化项目,合同到期后,可以完善合同继续发挥带贫效益,也可回收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新建项目,新项目必须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求,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村民委员会和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公益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