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神农架林区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区民政局 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林区公安局
林区自然资源局 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区林业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神农架林区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治理殡葬业价格秩序混乱、公益性安葬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6号)精神,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针对殡葬业价格秩序混乱、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林区殡葬业价格秩序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切实争取人民群众在办理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组织领导
成立神农架林区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局长任组长,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林业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同志兼任。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按照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要求,各部门要对近期排查出的价格秩序混乱、公益性安葬设施违规建设经营等问题,建立整治台账,列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明确整治依据、步骤时限、执法主体、处置措施等,采取一案一策的方式,确保整治取得实效。本方案所指公益性安葬设施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用于保障本辖区居民安葬服务需求的非营利性公墓等设施。
(一)整治墓地价格秩序。
1.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墓,社会反映价格偏高的,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采取措施、降低价格。(发展改革部门)
2.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但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超标准、超范围、重复收费以及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
3.对在修建、经营墓地过程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
(二)整治殡仪馆违法违规谋利行为。
4.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拆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和未进行价格公示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
5.对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依法责令改正。(民政部门)
(三)整治殡葬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谋利行为。
6.依法查处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的。(民政等部门)
7.依法查处殡葬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
8.依法查处利用医院太平间违规开展殡葬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民政等部门)
9.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利用医院太平间违规开展殡葬服务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
10.依法查处非法接运遗体的社会车辆(救护车除外)。(民政等部门)
11.对开展殡葬服务过程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
(四)整治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行为。
12.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安葬设施的行为。对经营性公墓,未批先建、擅自扩大用地面积、修建超标墓位、违规预售租等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城管部门负责城区,执法大队负责乡镇)
13.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违法占地或者超出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依法查处后,经多方论证确需保留且符合土地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
(五)整治改变公益用途违规经营行为。
14.对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安葬设施,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民政部门)
15.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墓位要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民政部门)
16.对存在上述问题、拒不整改的建设运营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北)”网站公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下旬-10月上旬)。要结合林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处置措施、责任部门、步骤时限等,于2021年9月下旬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11月)。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工作职责,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既要充分体现法纪严肃性,也要稳妥操作,把握好法规政策界限,禁止简单粗暴。要把整治的重点聚焦到企业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要注重总结借鉴以往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妥善防范处置各种矛盾,确保既解决问题,又解决好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确保专项整治按进度有序推进,各项目任务高质量完成。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1年12月)。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整治工作不扎实、走过场,特别是整治后又出现新问题或相关负面舆情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本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于2021年12月下旬交民政部门汇总后上报林区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统一领导和政府统筹协调下开展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和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合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及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区)要履行属地责任,殡葬服务机构要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好本领域整治工作落实,建立部门沟通会商机制,着力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不搞“运动式”治理。要建立综合整治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统筹各领域执法力量,形成协同整治合力。要建立信息报送共享机制,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要扎实稳妥做好工作,协调宣传、网信等部门,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处置。
(三)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整治成效。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整治一起、销号一起。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加强研判、挂牌督办,做好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工作,避免整治工作流于形式,务求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