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蕲政办发〔2021〕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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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蕲春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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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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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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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县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主管全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各村村民委员会在各乡镇(办)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八条 ;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每年将委托第三方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抽检,抽检结果将以通报或宣传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八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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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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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办)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各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指导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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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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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 ;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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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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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设计必须严格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地形地貌、村庄布置等条件及旅游等需求,合理设计和建设配套设施,鼓励利用农村公路路侧已有资源建设小型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依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审批权限及行政审批下放,由市、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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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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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经规委会论证通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可依据国家及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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